關于計算機軟件特別保護立法的幾點建議
2022-07-11 17:27:04
計算機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其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它可以同時組合多種權利,即可以同時享有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或商業秘密權。計算機之所以能成為各種權利的混合體,在于軟件兼具創造性和功能性,可以商業化,而上述權利從上述角度出發,在很多情況下可以為軟件提供保護。雖然軟件可以同時受到多種方式的保護,但通過對上述傳統法律保護手段的分析,筆者認為沒有一種是妥當的,即使將上述法律手段結合起來協調保護軟件,也很難做到全面保護。當現有的保護手段不足以保護計算機軟件時,我們有必要研究制定針對計算機軟件的專門立法。雖然計算機軟件專項立法不同于現行的軟件法律保護模式和總體保護趨勢,但從長遠來看,它是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的理想法律模式。因此,專門立法必須吸收上述保護方式的優點,摒棄缺點,結合軟件的特點,努力給予軟件全面、適當的綜合保護。鑒于此,筆者認為,專門的軟件法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保護對象的范圍要足夠廣。既然為軟件保護設立了專門的法律,就應該最大限度地擴大其保護范圍,覆蓋絕大多數軟件,有效地發揮對絕大多數不同類型、不同形式的軟件提供保護的作用。
其次,獲得軟件權利的程序要簡單,不能苛刻,盡可能為絕大多數軟件提供最全面有效的保護。法律不僅保護作品的表達,也保護軟件最本質、最核心的思維方法,從根本上體現了軟件的價值保護。
第三,權利人的權利應當是排他性的絕對權利。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軟件權利也應該有自己的特殊權利,即軟件所有者享有專有權,或稱獨占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任何人都有義務不為商業目的行使軟件所有者的專有權。
第四,為了公共利益,軟件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為了防止過度壟斷和社會福利,專利權、著作權等國際國內專有權受到限制,軟件權利也不例外。相關限制性條款可借鑒《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軟件權利的保護期限應與軟件短暫的商業壽命相適應。由于其更新速度快,淘汰率高,對軟件的保護時間不宜過長,應以其商業壽命為參考,以調動軟件開發者的積極性,順應軟件的發展趨勢。
第六,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放性,促進軟件產業的發展。計算機的終極價值體現在它的“功能性”上,更接近于專利意義上的發明創造。還應充分披露,以促進新軟件的開發,進而促進計算機軟件業的發展。
為了加強對軟件的法律保護,對軟件知識產權進行專門立法調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特別立法保護已成為世界上致力于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人們的另一種選擇。雖然這種保護與世界軟件保護的現狀并不相符,但從長遠來看,專門立法應該是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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