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公司注冊」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不動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2021-03-26 14:56:01
法規
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實施
第45條明確規定,
增值稅
支付責任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有應稅行為,收到待售現金或取得待售現金憑據時,為代理公司的登記日;如果先開發票,就是開發票的那一天。”
由此可見,納稅人的應稅行為是支付責任所必需的。房地產公司銷售房地產時,以房地產公司將房地產交付給買方之日為計稅時間。
交付時間以《住宅小區銷售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為準;具體交貨時間早于合同約定時間的,以具體交貨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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