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清算報告」財稅201552號:稀土、鎢、鉬資源稅改為從價計征
2021-03-26 14:55:18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地方稅務局、藏區和甘肅省國家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關于征稅的必要性
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價定額改為從價率。稀土、鎢、鉬應稅產品包括原礦和原礦精礦。公司注銷清算報告
納稅人將原礦開采為精礦銷售的,按精礦銷售(不含
)和應用
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開采、銷售原礦,應當將原礦銷售額(不含稅率)折算為精礦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應納稅額的比例為:
應納稅額=集中銷售額×適用稅額
二、關于適用的稅收
輕稀土根據周邊地區不同適用稅率不同,其中新疆11.5%,貴州9.5%,山西7.5%。
中重型稀土資源稅適用稅額為27%。
鎢資源稅的適用稅額為6.5%。
鉬資源稅的適用稅額為11%。
三.精礦銷售
精礦銷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組織法》第五條及本通知相關明確規定確定。集中銷售的比例是:
集中銷售=集中銷售×單價
濃縮液的銷售不包括從洗滌廠到該站、渡口或用戶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輕稀土精礦是指以輕稀土原礦為原料,經洗選等初級加工后制成的礦巖型稀土精礦,包括氟碳鈰礦精礦、獨居石精礦和混合稀土精礦等。提取鐵精礦后的含稀土硫化物的礦漿或廢水(REO)相當于稀土礦。輕稀土精礦的銷售金額是通過計算稀土硫化物的總市場價值和一定比例的買賣價格來確定的。
中、重稀土精礦包括鹵化物稀土礦和稀土精礦。鹵化物稀土礦物是指各種類型的鹵化物稀土礦物(包括稀土料液、稀土硫酸鹽、稀土醋酸鹽等。)通過離子交換的基本原理提取,燃燒氧化后混合稀土硫化物。鹵化物稀土礦的銷售金額,按照92%稀土硫化物的總市場價值和購銷價格計算確定。
鎢精礦是指鎢礦經重選、浮選、電選、磁選生產的具有一定濃度三氧化鎢的精礦。鎢精礦的銷售金額根據三氧化鎢的總市值和交易價格確定,折扣為65%。
鉬精礦是指鉬濃度達到一定比例的精礦,由鉬礦石浮選而成。鉬精礦的銷售金額按照鉬合金的市場總價值和購銷價格折讓45%確定。
如果經納稅人批準的濃縮物的銷售價格明顯較低且未強制執行,則存在
沒有銷售的集中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組織法》第七條及本通知相關明確規定確定計稅價格和銷售金額。
四、關于原礦銷售和精礦銷售的換算
納稅人銷售(或相當于銷售)自己的原礦,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消費市場法,將原礦銷售折算為精礦銷售計算繳納資源稅。成本法的公式是:
精礦銷售=原礦銷售+原礦作為精礦的生產成本×(1+生產成本利潤)
消費市場的法國風格是:
精礦銷售=原礦銷售×轉化率
公司注銷清算報告計算比例=同類型精礦單價÷(原礦單價×磨礦比例)
磨礦比=原礦消耗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原礦銷售不包括從煤礦到本站、渡口或用戶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五、關于共生礦、伴生礦的支付
對互利伴生稀土的鐵礦石,在征收鐵礦石資源稅時,允許扣除互利伴生稀土礦數量。
與稀土、鎢、鉬互利共生的應稅產品,或稀土、鎢、鉬互利共生的礦產品。改革前沒有單獨征收資源稅的,改革后暫停征收資源稅。
不及物動詞關于付費節目
納稅人將開采的原礦作為精礦銷售的,應當在銷售方案中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礦用于相互制造精礦的,在原礦轉移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資源稅在原料精礦后按時計算繳納。
納稅人將自己的原礦作為精礦自用,或者進行融資、再分配、銷售和商品交易等。,相當于銷售精礦,并按照相關明確規定繳納資源稅。
在國內銷售其開采的原礦的納稅人為銷售項目繳納資源稅;納稅人注銷礦業公司清算報告,倒算原礦生產非精礦產品,相當于出售原礦,并按有關明確規定繳納資源稅。
第七,關于支付一個地方
精礦銷售征收稀土、鎢、鉬稅后,應支付給公司注銷清算報告,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組織法》的明確規定。
八、其他征收管理事項
(公司注銷清算報告一)納稅人同時征收原礦不征稅和收購原礦精礦征稅的,應當單獨審計;未經單獨審計的,不得對未征稅的原礦精礦計算繳納資源稅。
(二)納稅人與其關聯中小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中小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如果價格和費用沒有按照獨立中小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其應納稅所得額減少,稅務機關無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及其法律法規的有關明確規定進行適當變更。
(3)納稅人在2015年5月1日年末開采的原礦或原料精礦,在2015年5月1日后出售自用的,按照本通知的明確規定繳納資源稅;對于2015年5月1日結束時簽訂的銷售原礦或精礦的合同,如果在2015年5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獲得了取得銷售款的憑據,則應按本通知的規定繳納資源稅。
(4)對于2015年5月1日以后銷售的精礦,如果之前已經按照具體限額繳納了資源稅,則這部分已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減其應納稅額。
此前,相關明確規定與本通知不完全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改革和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請盡快向司法部和商務部報告。
司法和商務部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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