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反淡化立法的現狀與不足
2022-07-19 16:48:36
商標的反淡化保護在中國還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目前我國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中沒有明確提到“商標淡化”,但不能說我國沒有商標反淡化保護的法律規范。事實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頒布實施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本《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造成《商標法》第八條第九項所述不良影響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議;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的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對惡意注冊沒有時間限制。”第九條規定:“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并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有某種聯系,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的,馳名商標注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第十條規定:“自馳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注冊;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銷。”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馳名商標保護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相銜接。2001年,我國修改了《商標法》及其細則,引入了商標淡化的相關內容,增加了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進行跨類別保護。新《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他人復制、模仿或者翻譯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冊,禁止使用。不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他人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修改后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也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使公眾產生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最高法院也于2001年6月26日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網絡域名糾紛案件時,可以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3年4月17日重新制定并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我國地方性法規《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首次使用了“淡化”一詞,規定禁止他人以各種方式淡化、詆毀、貶低上海市著名商標。
盡管我國在商標淡化立法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和實踐,但仍存在諸多缺陷,主要表現在:
第一,商標淡化的概念還沒有引入和明確界定。沒有關于表現形式的具體法律
再次,馳名商標淡化不視為特殊的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法》第52條規定的侵犯商標權行為仍限于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四,《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可以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但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沒有規定這個問題。事實上,在這個問題的處理上存在明顯的矛盾:企業名稱的注冊管理權歸屬于各級工商局,但工商局無權認定一個商標是否馳名,不認定馳名商標,就無法延伸保護;也不能“他人認定我保護”,因為馳名商標的認定只對本案有效,對第三人無效,實行個案保護。
五是沒有統一立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相關規定散見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中,在法律適用上顯得勉強和凌亂,缺乏足夠的嚴肅性、威懾力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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