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制品商標注冊的相關規定
2022-07-07 14:10:28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摘錄(1991年6月29日)
第二十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批準,不得生產和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第三十六條生產、銷售無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或者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以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法印制煙草制品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印制的商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 gt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1997年7月3日)
第二十四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生產批準文件依法申請注冊。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關于加強卷煙出口管理的若干規定》摘錄(1996年10月8日)
第六條出口卷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境外商標注冊,并向進出口公司報告。
第七條出口卷煙商標不得模仿外國注冊卷煙商標。
第八條生產國外品牌加工的出口卷煙,必須有國外卷煙商標注冊文件和經公證的所有者授權委托書原件。
& gt《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關于加強卷煙市場管理的通知》摘錄(1986年6月13日)
二、卷煙經銷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卷煙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按要求標明。卷煙銷售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明碼標價。不準擅自提價銷售或降價競爭,不準搞硬搭配。因客觀原因確需降價的,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 gt《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卷煙、雪茄煙使用商標、文字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摘錄(1985年9月3日)
一、所有卷煙、雪茄煙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并應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標明(注)或(R)。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不得生產和銷售。
二是卷煙、雪茄煙盒皮必須標明商標和廠名的漢字(同時可以用漢語拼音或其他文字作為陪襯),聯合產品和監制產品應當標明生產企業和監制企業名稱的漢字。
三、卷煙、雪茄煙、易拉罐等特殊包裝上的文字,也按小盒卷煙的要求。
四、出口卷煙、雪茄煙的商標和文字使用要求,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和中國煙草總公司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五、卷煙廠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并經中國煙草總公司核定價格,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卷煙和雪茄煙盒,應在重印時予以糾正。
六、卷煙廠不再使用注冊商標時,應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辦理商標注銷手續。
七、從1986年1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卷煙、雪茄煙不得進入市場,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煙草專賣條例》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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