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惡意注冊商標的規定
2022-07-07 14:05:05
1.總則
[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選(2001年1月。7月27日)
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注冊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委托人或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禁止使用。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六十六條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相關國際條約的相關條款
& gt《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摘錄(1967年7月14日最后修訂)
第六條之七【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名義注冊商標3360】
(1)如果本聯盟成員國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未經所有人同意,以自己的名義在本聯盟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申請商標注冊,所有人有權反對注冊或要求撤銷注冊。如果該國法律允許,商標所有人可以要求將注冊轉讓給自己,除非代理人或代表人能夠證明其行為是正當的。
(2)商標所有人在符合上述第(1)款的要求時,有權反對其代理人或代表未經其同意使用其商標。
(3)國內法可以規定商標所有人根據本條行使其權利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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