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避稅」稅總印發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
2021-04-16 16:26:41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在隨機抽樣規定中推進現場控制的通知》的要求,國家局制定了《推進隨機抽樣的綱要》(水綜發〔2015〕104號),并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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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管理工作。
《方案》中所有具體調查對象,除明顯涉嫌偷逃騙稅、虛開發票等證據外。,必須用搖號等手段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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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稽查對象分類目錄數據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目錄數據庫。
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收集各類稅務稽查案件數據的基礎上,建立稅務稽查異常對象清單,實行靜態管理。目錄數據庫應包括多年異常審批的企業、頻繁征稅的企業、納稅金融機構水平低的企業、屢報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相關機構規定的違法失信聯合處罰的企業等。,并輸入稅務登記的基礎數據和涉嫌稅務違法等異常證據狀態。
《方案》明確規定隨機抽查分為定向抽查和非定向抽查,并規定了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省、省、市重點項目稅源企業采取定向抽查和非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在20%左右,每五年檢測一次;非重點項目稅源企業,采取定向抽查方式,非定向抽查為輔,年度抽查比例不超過3%;非企業納稅,主要采用非定向抽查方式,年度抽查率不超過1%;對列入稅務檢查異常對象名單的企業,要加大抽查范圍,提高抽查率和頻次;3個月內隨機抽取的稅務檢查對象不納入抽查范圍。
將稅務稽查的抽查結果納入繳費金融機構和社會金融機構的記錄,按時推送至省內金融機構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和省內企業信用數據公示系統平臺,實現與相關機構的數據共享;把相當嚴重的稅收違法行為納入稅收違法行為“名單”,實行聯合處罰,讓不值得信賴的人附近的員工可以處處規避稅收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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