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代理」營改增后,這二十一種情形會導致多繳稅
2021-04-16 16:26:41
2016年5月1日,增值稅轉制試點。司法部,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該局出臺了一系列“營改增”的新稅收政策。對于“營改增”體制改革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的金額。進項稅額與最終稅額必然相關,最終稅額與增值稅率密切相關。進項稅太少導致應繳稅款太多,最終推高稅率,這也是“營改增”制度改革步驟至今遇到的最少問題。“營改增”后,由于適用的稅收制度發生較大變化,在第一時間不了解稅收法規具體情況的情況下,提高中小企業稅率并不容易。從中小企業的角度來看,如果具體稅率較低,中小企業也要找出影響因素,加強支付審核管理,避免支付傷亡。因此,在“營改增”的新稅收政策中,中小企業的稅率主要取決于自身
金融事務
管理工作的標準。參與“營改增”改革后,只要充分利用“營改增”的新稅收征管手段,增值稅稅率幾乎可以降低。以下是筆者經過討論總結出的“營改增”后會導致納稅人多繳稅的二十一種情況,供營改增后的納稅人參考。建議納稅人從明確實際水平要求出發,大幅減輕增值稅稅負,享受“營改增”新稅收政策優惠的政策優惠。
案例一:成本費用專用發票難以取得
稅收剛性很強,可以在空內變動。中小企業仍然有大量的支出,因此很難獲得抵扣憑證。到目前為止,普通納稅人由于長期發生的成本和費用,很難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增值稅抵扣憑證也無法抵扣。“增值稅改革”新的稅務管理明確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環境因素不得扣除進項稅管理費用。下列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費用,不得從進項稅額中扣除:納稅人難以取得自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部憑證,包括:
1.工資:指中小企業管理機構職工的各種工資、獎金、以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補貼等以工資為基礎的費用。
2.職工福利費:指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和管理機構福利費。
3.工會組織經費:指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并撥付給工會組織的專項經費。
4.職工資金:指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的職工資金。
5.住房社會保障:是指按照國家明確規定,由管理機構為職工提供的住房社會金融和稅務代理保障。
但是這些生產成本所占的比例很小,但是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不能造成進項稅。
案例二:增值稅專用稅務代理發票不符合要求
納稅人在“營改增”制度改革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的明確規定取得有效證件。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立法、行政法規或商務部相關明確規定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取得增值稅憑證才能抵扣進項稅額,但這意味著取得增值稅憑證就可以抵扣其進項稅額,并不是所有的增值稅權利憑證都可以抵扣。即使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也不一定允許抵扣進項稅。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可以作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權利憑證的憑證。從銷項稅中扣除進項稅的正確收據。各種未經審核的單據,稅務代理人不能抵扣。例如:未經審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單據專用章、涂改的印章和不完整的印章數據,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抵扣憑證不審核等一系列問題,使得進項稅額抵扣的隨機性增加,不容易產生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財務可能性。
案例三:取得審計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法律法規不允許抵扣
營改增后的新稅務機關不得抵扣增值稅抵扣憑證,七項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的稅務代理中抵扣。《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實施方案》(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具體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一)購買運費、原材料修理修配勞務、公共服務、計稅方法簡單的納稅項目使用的資產和資產、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涉及的人民幣、資產、資產僅指人民幣、資產(不含其他權利資產)及分配給上述項目的資產。
納稅人的娛樂消費者屬于個人消費。
(二)為非正常傷亡人員購買運費,以及相關的原材料修理和更換勞務和交通公共服務。
(3)進銷存貨物(不含人民幣)采購、財稅代理,現有產品和非正常傷亡產成品消耗的原材料修理置換勞務和運輸公共服務。
(四)非正常傷亡資產,以及該資產所消耗的外購運費、設計公共服務和建筑公共服務。
(五)非正常傷亡在建資產消耗的購買運費、設計公共服務和建筑公共服務費用。
納稅人新增、改建、擴建、修繕、裝飾性資產均為在建資產。
(六)購買客運服務、興趣公共服務、休閑公共服務、村民日常公共服務和娛樂公共服務。
(七)司法部和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四:納稅人違約行為導致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抵扣
從納稅申報的公共政策來看,雖然部分納稅人取得了有效的抵扣憑證,但由于納稅人的部分違約行為,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以下十種違約行為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1)會計核算不完善或無法提供準確財務信息的一般納稅人,應按營業額和增值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符合條件且未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為符合一般納稅人前提但未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按照營業額和增值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未按時取得專用發票的,除購買免稅的畜牧產品和經營管理出口貨運外,購買應稅項目且未按時取得專用發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四)不能按時保存專用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模式的;(二)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設置專用發票保管的;(三)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設置專門用于存放專用發票的娛樂活動的;(四)抵扣稅款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裝訂成冊的;(五)稅務機關擅自檢查、銷毀專用發票的;(6)專用發票丟失;(7)損壞(撕毀)專用發票;(八)不執行商務部或者其直屬公安派出所提出的保留專用發票的其他要求的。
(5)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有關明文規定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取得虛假增值稅抵扣憑證的納稅人,不得將其進項稅額作為有效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納稅人根據虛假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批準抵扣進項稅額的,除了補繳已抵扣的稅款和收取滯納金外,還應對偷稅漏稅行為進行處理和處罰。
(七)未能準確界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部分納稅人未能準確界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認為盡量抵扣進項稅額不利于中小企業,導致進項稅額抵扣過多,被稅務機關查處,給中小企業帶來了可避免的財產損失。
(8)未能及時出具抵扣憑證或抵扣進項稅額的,只能抵扣進項稅額。一是沒有如期認證或征收的抵扣憑證,無法審批進項稅額抵扣;二、對于已經認證或采集上報數據的抵扣憑證,如果是由于明確規定的客觀原因以外的其他因素,未按期核定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核定抵扣。
(9)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傷亡。運費購買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已經核定扣除的,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除運費購買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稅務代理機構的進項稅額難以確定的,按照當期具體成本計算待抵扣進項稅額。
(10)納稅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以一般支付憑證方式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應當具有書面合同、支付憑證和國外單位的報表或者文件。
情況五:異常情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受限
一般來說,涉嫌違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憑證,使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隨意性增加,產生了與增值稅相關的財務可能性。同時,相關增值稅法律法規具體。稅務機關檢查確認符合要求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憑證進行抵扣。對于涉嫌違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憑證的抵扣表現僅限于以下七種情況。
(1)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允許繼續審批抵扣;如果不符合要求,不允許轉出進項稅。
(2)逃(丟)稅抵扣憑證:納入非正常增值稅抵扣憑證范圍,暫不允許抵扣或兼營退稅。已經批準抵扣的,不允許先轉出進項稅。
(三)憑證式增值稅抵扣憑證:由于客觀原因允許繼續抵扣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憑證,而由于其他因素導致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憑證不能抵扣。
(4)不受控增值稅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通過調查確認賣方已經批準并繳納,在取得賣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和調查回復后才能抵扣。
(5)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取得虛假專用票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善意取得虛假發票,取得具有權利和效力的新憑證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6)增值稅抵扣憑證遺失:遺失前已認證的,購買時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如遺失前未進行認證,購買方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等信息抵扣憑證。<稅務代理/p > (7)涉嫌非法增值稅扣稅憑證:由稅務機關法律責任造成,一般正確,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扣稅憑證;不屬于稅務機關法律責任且一般正確的,不得作為抵扣憑證。
案例六:扣除增值稅的專用發票轉作他用轉出處理
增值稅進項稅轉移是將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抵扣,但在購買時已經抵扣的全部進項稅轉出。理論上,中小企業已經扣除了進項稅,但之后會再次使用,法律法規不允許扣除的進項稅,應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中扣除。增值稅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但在某些具體情況下,納稅人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進項稅轉移的準確性必然與現行增值稅計算的有效性有關,因此進項稅轉移需要通過各種具體方法來確定。在公共政策上,納稅人應在“營改增收入”的具體制度中改革相關稅制,準確掌握進項稅轉移的確認方法,并注明進項稅轉移。
情況7:取消一般納稅人配額所留存的增值稅不予退還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165號)具體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咨詢期內取消或取消一般納稅人定額,成為零星納稅人的,其存貨不轉出進項稅,其減免稅不予退還。由于增值稅是附加稅,增值稅保留的稅款不計入企業會計人員的審計。如果中小企業處于長期經營管理的穩定狀態,留存稅收本質上具有一定的“資本”特征,可以減輕其支付責任。但根據國稅發〔2005〕165號文件精神,中小企業清算留存的增值稅不能抵扣稅款,只能轉入存貨生產成本。此外,中小企業發生的除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增值稅以外的所有稅收及其附加費。普通納稅人注銷時留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雖然不退,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抵扣。
情況八:納稅人破產、關閉、解散、停業時仍被退還。
《商務部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第一部分)〉的通知》(國發〔1995〕288號),具體為:因破產、破產、解散或停業而注銷財務登記的中小企業,原留稅問題,破產、破產、解散或停業后及納稅后未抵扣的納稅人初始存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因破產、倒閉、解散、停業等原因,仍然購買運費,只出售存貨。,或者僅僅為了維持銷售存貨的業務而購買水電,其初始存貨的扣稅可以根據具體的派單次數來扣除。普通增值稅納稅人申請按發文數量抵扣初始進項稅額時,需提供相關機構批準其破產、倒閉、解散、停業的文件資料,并報稅務機關批準。
情況九:計稅方法選擇不準確
增值稅的征稅方式包括一般征稅方式和粗征稅方式。中小企業被納入“增值稅改革”體制改革后,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財稅代理零星納稅人,其適用稅種會有所不同。“增值稅改革”改革后,一般納稅人應注意競爭規則,在“增值稅改革”制度改革中準確選擇納稅人身份,并在第一時間向其負責稅務機關登記一般納稅人配額。
零星納稅人的應稅行為實行簡單征稅。計稅毛重額是指按照營業額和增值稅率計算的增值稅,不能抵扣進項稅。應納稅比率:應納稅額=營業額×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的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征稅。一般稅收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的金額。應納稅額比例: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根據營業額和增值稅計算征收的增值稅。進項稅是指納稅人在購買運費、原材料修理修配勞務、公共服務、資產或資產時支付或承擔的增值稅。
情況10:并發操作不單獨審計
增值稅納稅人提供不同稅種或者不同征收率的應稅公共服務,應當分別審核不同稅種或者不同征收率的營業額;未經單獨審計的,從高適用稅額中扣除。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公共服務、資產或者資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審核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營業額;未經單獨審計的,從高適用稅額中扣除。體制改革中的納稅人對銷售運費、修理更換原材料、公共服務、資產或者資產適用不同的稅收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審計不同稅收或者征收率的營業額。如果營業額未經單獨審計,稅收或征收率應通過以下方式適用:1 .銷售運費、修理和更換原材料、公共服務、資產或者不同稅種的資產,適用較高的稅率。2.銷售運費、原材料修理和重置人工、公共服務、資產或不同征收率的資產,適用較高的征收率。3.銷售運費、原材料修理修配勞務、公共服務、資產或者不同稅種、不同征收率的資產,應當征收較高的稅款。另外,免稅、減稅項目未經單獨審核不得減免。從事免稅、減稅項目的納稅人應當對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進行單獨審計;未經單獨審核,不得免稅或減稅。
情況11:免稅和減稅項目不單獨審計
從事免稅、減稅項目的納稅人應當對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進行單獨審計;未經單獨審核,不得免稅或減稅。所以會計不是一個完整的財務問題,更是財務管理的樞紐。增值稅全面覆蓋后,中小企業仍然需要對增值稅和增值稅分別進行審計。但應根據明確的管理細節,準確選擇稅務代理人選擇稅目和適用稅種,避免增值稅不單獨審計的可能性。
情況12:資本有機構成低
資本的低有機構成意味著專業知識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稅率將會提高。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意味著對勞動力投入的需求相對減少,中小企業公有制(不變資本)在中小企業資產投入中的比重不斷增加。增值稅改革的框架在于抵扣制度。隨著“增值稅改革”的進行,中小企業從增值稅納稅人轉變為增值稅納稅人。對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中小企業,公有制對中小企業投資比例的提高,意味著中小企業的可抵扣工程項目增加,中小企業增值稅稅率降低。相反,對于有機資本構成較低的中小企業,增值稅稅率不會提高。
情況13:原創
外商投資增值稅
未繼續
改革原有的中小企業“營改增”制度
外商投資增值稅
為了保持外商投資增值稅的連續性,增值稅變更后,應繼續免除現行的部分增值稅免稅政策。對老合同、老項目、特定企業采取過渡性政策,對公共服務進口采取零稅率或免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體制改革方案,增值稅變更后,外商投資增值稅享受的原有稅種將繼續保留。根據營改增的明確政策,如果納稅人已經按照相關政策享受了增值稅稅收優惠,則在剩余稅收外商投資期內,將按時享受與稅務代理相關的增值稅優惠。“商改增”體制改革,力求保持現行外商投資增值稅的連續性,企業原有外商投資增值稅基本延續。根據增值稅的特點,稅務代理機構將隨著“營改增”的深入而改變,納入體制改革的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可以按時抵扣。為保持外商投資在現行增值稅中的連續性,增值稅變更后,部分現行增值稅免稅政策將繼續免征稅務代理;為保持增值稅抵扣輪的一致性,將現行部分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改為增值稅退稅政策;一些稅率漲幅較小的企業將獲得必要的稅收優惠。營改增后,國家給予正在進行體制改革的企業的原有增值稅外商投資可以繼續,但那些能夠通過改革解決重復征稅問題的將被取消。
情況14:稅收選擇的基本權利被不必要地應用
納稅人可以允許中小企業在非法履行納稅責任的同時,從自身經濟發展和個人利益的角度對稅收制度做出多元化選擇。選擇納稅人而不考慮所有正確的稅權,從而盡可能地減輕限稅負擔。稅收基本選擇權運用不當,放棄稅收和對外投資會增加中小企業的稅率。
(1)免稅、減稅適用于應稅行為的減免。納稅人申請免稅、減稅明確的,可以按照必要的、明確的規定,免除免稅、減稅,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或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或減稅。
(二)放棄選擇簡單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應當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有司法部、商務部規定的具體應稅行為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適用:可以根據簡單需要選擇征稅的納稅人,在計稅方式上有合同。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簡單的必要性或者一般的計稅方法計稅。
(三)放棄港口應稅行為全境內所有單位和個人銷售增值稅零稅率公共服務或資產的,可以放棄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時繳納增值稅。
(四)減稅納稅人放棄出售舊人民幣,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人民幣,并按3%的征收率實行2%減征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根據簡單需要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可以選擇3%減2%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況15:利息稅降低稅基。視覺效果不好
營改增中的利息稅是指營改增中的納稅人在明確規定的范圍內,從支付給納稅人的明確規定的工程價款中扣除價款總額和額外費用,對其營業額征稅的方式。自2016年5月1日起,全省開始了企業改革和增資制度的改革。為了適應業務改革和增加的改革需要,司法部和商務部已經明確規定,可以對部分企業或某些業務實行利息稅政策。很明顯,有22個項目的稅收征收對改革陣營的利益。
(一)一般納稅人利息稅界定明確
應稅營業額=(所有含稅價格和獲得的額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格)÷(1+適用于應稅公共服務的增值稅或征收率)
零星納稅人利息稅的明確規定
(2)應納稅營業額=(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所有含稅價格和取得的額外成本-含稅價格)÷(1+征收率)
案例16:特定應稅行為不選擇簡單征稅方法
粗計稅法是指按照營業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不能抵扣進項稅。一般納稅人按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一般納稅人對司法部和商務部規定的具體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納稅人可以根據簡單的需要選擇征稅,在計算稅款的方式上有合同。納稅人可以根據簡單的必要性選擇計稅,也可以按照一般的計稅方法計稅。比如,房企普通納稅人可以對以下應稅行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對于分期開發的房地產住宅項目,對于營改增制度改革前已經開工的老項目,對于2016年4月30日年末收購的農用地權屬轉移納稅人,對于租賃房地產的老項目和資產,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可以自由選擇簡易計稅方式,保持稅率平穩過渡。
情況17:享受增值稅減稅的外商投資范圍不大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營改增制度改革的過渡政策,一人銷售自建住房、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共52個項目免征增值稅。特別是這一政策明確規定,如果體制改革的納稅人納入營改增改革的改革范圍,已經按照相關財稅代理政策享受了增值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外商投資期內,仍將按照這一明確規定享受相關增值稅稅收優惠。當今中小企業面臨的一個特殊問題是,遵守增值稅的生產成本相對較高,導致一些中小企業放棄了相關的外資。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進,免稅、零稅收的外商對港口公共服務的投資已經擴大到更多的企業。而一些可以享受零稅率外資的中小企業,因為稅收符合較低的生產成本,放棄了享受零稅率的政策,選擇了更簡單的免稅政策。然而,從本質上來說,零稅率政策的優惠幅度小于免稅政策。采取零稅率政策的國家將對中小企業購買的貨運或公共服務的增值稅進行扣除,而采取免稅政策的國家則沒有這種扣除。對于一些低投入抵扣的中小企業,如果采用零稅率政策,審批流程非常復雜,每個月都需要審批。不管是外人做這些事情,還是轉包這些業務,都是一筆相當大的支出。而且如果審批細節有困難,中小企業在稅務稽查上會承擔相當大的可能性,所以部分中小企業會放棄零稅率政策,選擇簡單的免稅政策。
情況18:“待認證進項稅”的會計處理明確規定存在缺陷
《
增值稅會計
《處理明確規定》(財會[2016]22號)是納稅人的規定
增值稅會計
《處理辦法》已有明確規定,其中“待認證進項稅”的詳細過程注釋為:審核一般納稅人因稅務代理人認證稅務機關而不能從當期銷項稅中抵扣的進項稅。包括一般納稅人所獲得的
增值稅
扣稅憑證,按現行
增值稅
制度明確規定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但未經稅務機關認證。一般納稅人已申請審核,但只有尚未取得審核結果的中國海關繳款書進項稅。在“會計處理”文件中,“采購等業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會計處理”明確規定,一般納稅人為計稅方法簡單的納稅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買運費、原材料修理和重置人工、公共服務、資產或資產時。,并且根據現行增值稅制度,進項稅不能從銷項稅中扣除,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或資本科目,借記“應納稅所得額-待認證進項稅”科目,貸記“利息”、“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或資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移)”科目。上述會計處理必須只明確取得相關證明和認證后的后續處理,但并未具體納入“應交稅金-待認證進項稅”科目,但后續因未取得相關證明或其他因素而明顯難以抵扣的會計處理,會導致中小企業多付增值稅。而且“應交稅金-待認證進項稅”科目會在月初或年內結算后一天暫停,很難整平。此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信息(二)(本期進項稅明細)按上述做法難以準確核定。
情況19:利息稅抵扣價屬于增值稅抵扣憑證
納稅人在“營改增”制度改革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的明確規定取得有效證件。否則不予扣除。上述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個人的現金,以單據為有效憑證。(2)支付給外國單位或個人的現金,有權取得該單位或個人的收據。稅務機關對收據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外國代理政府機構的確認證明。(3)所繳納的稅款應作為完稅憑證享有權利和有效。(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發行的財政債券,作為扣除中央政府基礎和行政事務費或支付給中央政府的農業地價的有效憑證。(五)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文件。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為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情況20:扣款憑證不同時滿足五個限制性前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取得增值稅憑證才能抵扣進項稅額,但這意味著取得增值稅憑證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并非所有增值稅權利收據都可以扣除。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同時滿足五個限制性前提條件,否則不作為正確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一、所購中小企業必須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二是要取得正確的扣稅憑證;第三,業務必須發生在現實中;第四,要在明確規定的一周內對扣款進行核證和審批;第五,要準確恰當的計算扣款金額。以下20種情況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是不符合要求的抵扣憑證;二、通過三種違約行為取得的增值稅憑證(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完善,不能提供準確財務信息的,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額度而不申請);第三,扣除后的納稅憑證所附信息不完整。第四,銷售運費無統計專用發票或提供稅務代理供應稅勞務單,第五,享受免稅大米銷售憑證,第六,法律法規不允許抵扣的限制類工程項目增值稅憑證,第七,停止稅務代理。抵扣進項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八,自用申請
銷售稅
自行車、摩托車、游船專用發票,零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張,稅務機關法律責任和一般正確造成的涉嫌違法單據10張,非客觀原因造成的單據專用發票11張,未按明確規定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12張,成本費用難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3張,虛開增值稅發票14張,有例外的專用發票15張。16張是無法控制的專用發票,17張是發票抵扣全部丟失的專用發票,18張是票價不一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9張是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在簽署協議之前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現金支付后開具的專用發票,其他情況下為增值稅專用稅務代理開具的發票。
情況21:取得抵扣憑證的業務交易并未實際發生
可信度是抵扣進項稅的首要標準。可信度就是用同樣的特價票銷售要現實。實際業務是指兩者之間的某個整體,業務明細和額度與憑證完全一致。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往往根據三個流程(貨流、資金流、單證流)是否完全一致來判斷稅務代理的銷售是否現實。納稅人購買運費、應稅勞務或公共服務、資產、資產、繳納保險費、支付現金的簡易性,必須與出具銷售抵扣憑證的單位和提供勞務或公共服務的單位完全一致,才能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但要注意的是,第三類是完全一致的,只是表象上的對象,根本原因在本質上是:買賣是否實際發生。在某些情況下,第三類并不完全一致,但買賣是現實的,例如在民商事娛樂活動中,如支付和銷售。這種情況下,第三類不完全一致,進項稅也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