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怎樣合理避稅」房企大佬論戰 專家稱土地增值稅執行彈性過大
2021-04-16 16:25:49
因為央視、大量房企、“大炮”趙紫陽、保利、商務部、地稅局都有涉及,各地
由“欠稅”、“清算”問題引發的“輿論戰”近年來停滯不前,引起社會關注。10日,一位研究人員在接受新京報著名記者采訪時表示,“輿論戰”爆發的根源在于土地增值稅法律缺乏確定性,實施中存在太大的靈活性,使得空留在稅收計劃內部。所以,是時候檢討土地增值稅了。
“在這場糾紛中,各方都有自己的理由。在我看來,爭議的癥結在于土地增值稅的結算前提過于靈活。只有完善制度,減少彈性,才能有效發揮土地增值稅的功能作用。”中國金融學會副會長、南京大學稅務與財務管理研究所副所長講師楊衛華在接受《新京報》著名記者采訪時嘲諷道。
據楊衛華介紹,從目前為止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和“清算”政策來看,表面上是準確的,但實施起來有很大的靈活性。
一、從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政策來看,只有“應清算”才是現實生活中的必要清算,中小企業在“應清算”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可控性。比如在觸發清算和“完成出售”的前提下,中小企業可以有一定的回旋余地,不完成出售就不能清算。
第二,從土地增值稅政策中“清算”的明確規定來看,靈活性很大。現有普通房與非普通房、一般項目與子項目,以及已取得三年銷售(預購)許可證的確認存在差異。比如“取得三年銷售(預購)許可”是指子項目還是建筑還是整個項目?有些建筑和項目的某些部分可能已經滿三年了,但總項目的個人如何合理避稅,如何認定?還有就是“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
“,有一定的客觀政治性質,有“可以要求”而不必要求清算的問題。”這項政策不利于法律在內部的實施空。”楊衛華說道。
南京大學財稅金融與稅法研究所副所長楊講師在接受采訪時提到,土地增值稅的低效征稅和簡單的稅收立法與新技術的復雜性有關。
“合同法改變了產權歸屬關系,地面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立法至今還不成熟,它涉及到權利確認和市場價值等程序性和技術性問題。土地增值稅操作可玩性強,征收成本低;土地增值稅清算需要跨年度審查大量的收入、生產成本和費用,加重了稅務行政事務的生產成本,符合生產成本和執法的可能性,導致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的勸阻。”楊對說道。
講師楊告訴記者,稅收法定主義者是新憲法的明確規定。法定標準要求法律法規的確定性。在西歐國家,法律對確定性的侵犯不會被視為法院。“稅收法規應當明確規定納稅的周數、方式和稅種。確定性對于稅收制度非常重要,這有利于促進稅收合規和對立法的認可。”
在楊看來,中華民族的土地增值稅至今缺乏這樣的法律確定性。比如如何判斷土地增值稅納稅責任發生的周;設立土地增值稅的法律構成是如何為個人合理避稅;預征用與清算的關系存疑。
民法典里有句話:“立法是為了聰明人。毫無疑問,這些疑慮使得稅務規劃的內部空推遲了支付責任的發生周,并滿足了稅務組成人員的滿意度。”楊說,稅收征管涉及
一般來說,稅收法規與稅務行政事務管理的關系是協調的。然而今天,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卻明顯缺乏人性和自然性,這反映了制度設計的嚴重不足。
“在中華民族,因為制度處于統籌規劃和改革的過程中。中小房地產企業抱怨土地增值稅稅率太高。大多數中央政府擔心土地個人如何合理避稅。增值稅的強有力實施將對大多數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稅務機關收取和管理的生產成本太高。國民指責舊的土地增值稅對公平負擔產生負面影響。我們不得不期待新的稅收法律主義者的終結。”楊呼吁提高土地增值稅的法律確定性,將土地增值稅納入中華民族的稅收體系,否則,針對土地增值稅的反問和怨氣將停滯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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