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避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能不知道得170個數據之——其他政策
2021-04-16 16:24:52
1.法規
關于推進企業重組辦理企業所得稅困難的通知
“(國稅發〔2014〕109號)和”
關于辦理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若干難點的通知
(國稅發〔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關于“股份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份不低于被收購企業的全部股份,
75%
明確規定改為“股份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份不低于被收購企業的全部股份
50%
"。
2.企業之后
12
對已建成三個月以上達到預定穩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貸款的,應當將相應的貸款費用作為資產費用計入相關資產的生產成本,并按照明確規定予以扣除。
3.由企業獲得
2009
年,<金融避稅/p>2010
年份和
2011
2000年發行的中央政府票據貸款大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2012年及以后發行的大部分中央政府票據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所得稅。大多數中央政府票據是指經《金融避稅準則》批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政府發行和償還的票據。
企業控股
2014
年份和
2015
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票據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國鐵路建設票據是指經國家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員會批準,由中國鐵路線路公司總部簽發并償還的票據。
4.法規
關于繼續完善支持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制度的通知
(國稅發〔2014〕102號)明確規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銀行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90%
計入總收入。小額貸款是指海外投資,家庭貸款總額為
10
萬元(含)以下貸款。
5.自2014年起,村民企業以非貨幣資產進行內部融資確認的非貨幣資產轉讓收入不得超過
五
年,分期平均分配,計入本年度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時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融資協議頒布后,關聯企業之間的非貨幣性資產融資行為
12
若在個月內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則應在融資協議頒布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6.政府總機構根據上一年度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總資產價值三個環境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的比例。環境因素的權重順序為
35%
、
35%
、
百分之三十
。
比例如下:
分行股份比例=“分行營業收入/各分行營業收入之和”×
35%
+(本部門工人工資總額/各部門工人工資總額)×人
35%
++分行總資產/各分行總資產之和×
百分之三十
。
填寫和審批分配比例時,應保留位數
四
有點。
7.長沙市跨金融避稅市縣的機關、企業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由一般機關、二級、三級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預繳(二級、三級分支機構分別計算預繳,以下三級合并為三級)。
分支機構分擔企業所得稅預繳。在每個月或季度結束后的十天內,政府總機構將根據各市、縣、市分支機構前幾年的營業收入、員工工資和總資產三個環境因素計算企業當期應納稅額
60%
在分支機構之間分配。
一般政府機構預付的企業所得稅。政府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當期應納稅額
40%
,當場辦交費庫。
8.國家設立的項目部對建筑企業的政府總機構的必要管理工作,應當以項目的具體經營收入為依據
2
‰
政府總機構每月或每季度將企業所得稅預分到項目所在地,由項目部向常駐負責人報告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預付款。
9.<金融避稅/p >國際金融
企業審批前夕貸款損失扣除凈利潤的比例如下:
發放前夕凈利潤扣除貸款傷亡=今年年初發放提取貸款傷亡的央行貸款資產金額×
1%
1.去年年初從凈利潤中扣除的貸款金額。
國際融資
如果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金額為正數,則相應增加前夜的應納稅所得額。
10.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在對其涉農貸款和企業貸款的可能性進行分類后,中央銀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以下比例扣除應計貸款損失:
(1)對于相關貸款,應計比率為
2%
;
(2)對于次級貸款,應計比率為
25%
;
(3)對于可疑貸款,計提比例為
50%
;
(四)意外險貸款,計提比例為
100%
。
11.企業具體支付給關聯方的貸款撥備符合本通知第二條金融避稅條款的明確規定。關聯方的物權融資與其權利融資的比例為:(1)國際金融企業,為
5 :1
;(2)其他企業有
2 :1
。
12.企業基礎數據表應在企業主要股東之前填寫
五
位的基本數據;:在企業為整個地區融資之前,
五
融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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