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合法避稅」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推動稅改成果法制化
2021-04-16 16:28:41
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提出了法定征稅原則。如何把握這個關鍵人物的前景,推進稅收制度化進程。商務部稅務自然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李萬甫認為,要提高稅法水平,解決立法授權返還問題,完善立法,指出稅制改革與各領域立法的關系。
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提出了法定稅收原則,突出了稅收法制化建設工程和可持續發展的永恒未來。《決定》還從完善立法、建立現代金融體系(包括稅收制度、書面說明)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稅制、改革信息稅制,并對部分稅制改革的方向和目的做出了明確規定。決定中對稅收相關細節的闡述突出了黨內對稅收立法和稅收改革管理的關注程度,這是促進稅收制度化進程的更好前景。我們必須抓住這一關鍵人物的前景,在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戰斗能力提高的過程中,樹立現代稅收制度的先鋒信譽,加快稅收收入的提高。
提高稅法水平,解決立法授權的返還,是貫徹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法定稅收原則作為稅法最重要的結構性原則,在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中得到確認,這表明法定稅收在中華民族中具有現實生活的基本權利。由此可見,決定中提出的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并不是指設立或設立,也不是指簡單的照辦,而是指如何使稅收法定原則“陵空”。到目前為止,題目是如何協調1986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作出的立法決定。從貫徹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來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撤銷稅收立法授權是題中應有之義。明確一點,新增值稅的設立應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通過信息稅制改革,將現行稅收組織法逐步納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范圍,以達到稅法升級的目的。
這是建立現代稅制、推進稅制改革制度化的基本原則。我們認為,有必要改進立法,明確權力和責任,改革稅收制度,穩定稅率,并做到透明
降低成本,建立現代金融體系。作為金融體系最重要的樞紐,稅收制度必須根據決定中提出的原則進行改革和完善。其中,“完善立法”被提出作為第一原則,是落實“財政是治國之本,最重要的支撐”的明確體現。為了進一步完善稅制,信息化稅制改革進程正在推進,稅制改革應制度化,加強稅制改革和稅收立法的整體推進以及平臺設計。
立法機關制定和征收合法避稅是國際車輛的一項不成文的法律。在現代法治國家,“不立法,不付費”已經成為一項公認的原則,這不僅體現在立法和法規中,也根植于公民的價值觀中。美國被認為是建立現代意義上的法定稅收原則之父。之后,許多現代法制國家競相效仿,不斷完善。例如,加拿大、韓國和比利時在其新憲法中增加了關于法定稅收的明確規定。稅收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憲法問題,稅收合法性是自由、民主和法制價值觀在稅收各個領域的映射。相比之下,中華民族新憲法只有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按照立法繳納的責任。到目前為止,許多專家提出,法定稅收原則的核心內容應體現在中華民族的新憲法中,法定稅收應提高到新憲法的水平加以明確規定。
指出稅制改革與各領域立法的關系。稅制改革和稅收立法并不矛盾,稅制和稅法本身是相通的。稅制改革更注重經濟發展,而稅收立法更注重從法律層面合法避稅。稅制改革的步驟可以看作是提高稅收法規的整體質量,強調立法也是將稅制改革的研究成果制度化的一步。稅制改革的推進要體現立法的要求,要符合法制的導向,稅制改革的最終研究成果要體現在立法上。從這個角度來看,完善稅收立法、推進稅制改革由來已久。
實施稅收法定原則最重要的商業價值取向是建立一個自然科學的、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如何在提高稅收立法水平的同時形成原有的稅收法律體系,是一個非常現實而嚴峻的研究課題。在這樣的必要性下,決定中提出的稅制改革的具體任務應該一步一步地實施,使每個單項稅制改革都與整體稅法體系建設密切相關。在構建清晰的整體稅收法律體系的過程中,要注意解決中央稅收與地方稅收、所得稅與間接稅的關系,協調兩種增值稅的關系,細化不同稅法的功能。決定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合法避稅的所得稅比例,需要通過完整的自然科學稅收法律體系來體現和實施,否則僅靠參賽選手的稅制改革,很難完成決策賦予的稅制改革的整體特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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