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工資」企業所得稅匯繳中應特別注意三大類、共9項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
2021-04-16 16:28:39
第一類以收入為序數扣除工程項目
1.商務招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低不得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的5‰”
2.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財務,
金融事務
除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15%的部分允許扣除;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
(2)國稅發〔2017〕41號關于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就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香水制造或銷售、醫療器械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精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允許扣除不超過營業前夕銷售(開業)收入30%的部分;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
二、對于已簽訂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共享協議(以下簡稱共享協議)的關聯企業,一方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支出,不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稅前扣除額度比例的,可從企業內的避稅工資中扣除,或按照共享協議收取部分或全部給另一方進行扣除。對方在計算企業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時,可以根據上述必要性,排除向企業收取的廣告費用和業務推廣費用。
三、棉花企業的棉花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3.利息和報酬
國稅發〔2009〕29號《司法部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企業利息和報酬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
一、企業發生的與制造經營管理有關的利息和報酬費用,不得超過下列規定計算的金額;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1.保單企業:壽險企業按扣除退保金后的前夜總保費收入的15%(含此數,下同)計算額度;人身保險企業應當從前夜的全部保費收入中扣除退保金后的金額的10%計算退保金額。
2.其他企業:按照與公共服務政府機構或個人簽訂的公共服務協議或合同中確認的收入額的5%計算(不包括買賣雙方及其員工、中介和代表等)。)與合法的業務配額提供商。
二、企業避稅工資應與合法經營定額提供者的公共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并按主管部門的規定支付利息和報酬。除個人全權委托外,企業以支票等非轉讓方式支付的利息和報酬,不得稅前扣除。企業向有關政府機構承銷股票發行配股支付的利息和報酬,不得稅前扣除。
第二類以收入為序數扣除工程項目
公益捐贈
企業個人所得稅
《法律實施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益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縣級以上機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捐贈法》規定的慈善機構進行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具體:企業發生的不超過本年度利潤總額12%的避稅工資公益捐贈支出部分,可以扣除。本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規定計算的本年度會計收入。
2017年2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民國
企業個人所得稅
在修改該法的決定中,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本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本年利潤總額12%的部分,在轉讓后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后,稅收被專門納入立法,規定企業捐贈超過限額的部分可以非法結轉三年,從而實現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集資法》中避稅工資有機標題的銜接。
第三類以工資為序數推演工程項目
1.工人福利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部分,應當扣除。
2、工會組織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付的工會組織經費中,不超過工資總額2%的部分,允許扣除。”
根據商務部《關于有工會經費企業個人所得稅扣除困難的新聞稿》(商務部2010年第24號新聞稿)第一條規定:“從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付的工會組織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并憑工會出具的《工會組織經費收入附憑證》在企業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商務部關于企業征收工會經費抵扣憑證困難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1年第30號新聞稿):“從2010年1月1日起,在稅務機關征收工會經費避稅工資的周邊地區,企業撥付的工會經費也可以憑正確有效的工會經費征收憑證進行稅前非法抵扣。”
3.工人基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5%;超出部分允許以后支付本年結轉抵扣。
但是,存在以下類似情況:
(避稅工資1)設備設計企業和合格應用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當單獨審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發生的具體金額扣除。(國稅發〔2012〕27號)(2)經濟開發區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不超過工資總額和工資的8%,在計算企業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國稅發〔2015〕63號)
(三)對已認定的新技術、先進設備型公共服務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不超過工資總額8%的職工教育支出部分;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國稅發〔2016〕122號)
4.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國稅發〔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據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企業為所有在企業工作或就業的職工分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國際標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5、地下黨組織管理經費
團統字[2017]38號《關于國有企業地下黨組織管理經費困難的通知》規定:
一、國有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子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比較控股企業)的地下黨組織管理經費主要通過列入管理費、會費等渠道予以解決。計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當年職工工資總額的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末,企業地下一方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資金使用計劃,企業列入支出。
二、列入管理費用的地下黨員管理經費,具體支出不超過本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可在實際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年初的盈余,應當結轉下年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仍從前夜管理費用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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