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理避稅方法」稅總解讀小微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范圍
2021-04-16 16:28:39
為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昨天,商務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的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現在解釋如下:
1.這篇新聞稿的主要歷史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來,國際經濟發展形勢變得更加簡單。中華民族的經濟發展處于“三階段疊加”的下一階段,輿論對經濟發展的下行壓力較小。為此,國家實施的定向調整進一步加大了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以在貨幣政策上下大力氣,減輕創業者的創新負擔,使現在的“小微企業”贏得可持續發展的大好前途,從而進一步保存就業發展潛力和經濟發展的長期體力。繼去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范圍從10萬元變更為20萬元后,去年8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2次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所得稅減半征收范圍擴大至以下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的小微企業。9月2日,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15〕99號),明確將小微企業減稅范圍擴大至30萬元。清除后
定義明確。
為大力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經濟發展基本決策,確保首次納稅和準確享受外商投資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在保持原有稅收征管運行清晰、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方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起草了本新聞稿。同時,這份新聞稿詳細說明了去年第四季度新舊政策銜接和今年最終解決的所有困難。
二、外商新投資小型微利企業主要有哪些稅收優惠?
新的外商投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是將原來的國際標準減半征稅,從20萬元以下納稅擴大到30萬元以下納稅,從去年10月1日起執行。開放政策主要惠及今年累計收入或應稅收入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3.外商投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制?
自2014年起,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外商投資小規模微利企業所得稅,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限制。根據本新聞稿的明確規定,小微企業可以享受外商投資小微企業所得稅,無論采用審計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額征收),只要符合小微企業的具體要求。
4.外國投資者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嗎?
為了推進財政行政事務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小微企業稅收優惠企業合理避稅方式的管理程序,自2014年11月起,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修訂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季度、月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企業合理避稅方法修改后的納稅申報表設計了小微企業各判斷前提的基準,在征管操作的各個環節都有了簡化備案的新技術前提。為此,該新聞稿明確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無需到稅務機關辦理任何手續,但可通過單獨審批享受外商投資。本年度末最終結算時,在本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寫“資本總額、職工總數、所屬企業、國家限制和禁止類企業”欄目,辦理備案手續。
5.企業提前還款,如何享受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
為了方便小微企業享受外資,便于稅務機關通過征收管理的應用來監控和落實這筆外資,本新聞稿區分了“老小微企業”和“新小微企業”。
對于上一年存活下來的“老小微企業”。稅務機關通過上一年度的結算支付情況進行統計數據關聯(如果每年第一季度沒有上一年度的結算支付統計數據,則根據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提前還款情況進行統計數據關聯)。如果上一次繳費在本年度滿足小微企業的前提下,只要年度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稅務機關將通過審批申請協助小微企業享受政策。該新聞稿明確規定,對采取查賬征收、定率征收、定額征收的小微企業,只要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即可享受小微企業預繳所得稅減半的政策。為了讓更多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本新聞稿采取更加開放靈活的方式,享受外商投資小微企業所得稅預繳項目。上一年度未達到小微企業要求的老企業,在預定年度達到小微企業要求的,經批準可享受此項外商投資。
對于“新小微企業”。由于新設立企業年度沒有“資本總額、職工總數”等基準,為了簡化操作,使更多小微企業受益,稅務機關在預繳審批程序中只看“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準。如果今年累計金額不超過30萬元,可以實行減半征稅政策。
六、企業提前享受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結算繳納時怎么辦?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前提,如資本總額、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是今年的基準,需要根據企業的平均年狀況來判斷,最終的判斷只有在最終結算的時候才能做出。對于在季度和月末提前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外國投資者,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國際標準進行判斷。今年企業所得稅現行納稅申報表設計了“資本總額、職工總數、屬于企業、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等欄目,方便了稅務審批,也方便了征管應用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國際小微企業標準。對于已經享受外商投資預付項目的企業,如果今年最終結算支付不符合小微利企業的前提,需要補繳稅款。
七.去年第四季度外商投資的銜接問題及2015年的最終結算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引進新的外商投資后,有哪些納稅企業可以享受上一年度的外商投資減半征稅?
一、年平均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二、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以后設立的年平均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在減免稅減半的范圍內,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由20萬元擴大到30萬元。以下政策下企業合理避稅辦法實施周是如何明確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2次國務院決定,本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樣,經季度審批的小型微利企業將在2016年1月享受減半的減免稅政策,當年10月1日以后實現的收入按企業合理避稅方法底部征收。本次政策變更僅涉及今年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微企業,對其他小微企業沒有負面影響。
(3)本年度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年平均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能否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不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是一種國際增值稅。由于新的外商投資小微企業所得稅自去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新的外商投資小微企業所得稅適用于去年10月1日以后的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明確規定新的外商投資主要涉及去年10月1日前設立的小型微利企業,年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需單線計算其10月1日前后的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
10月1日前的收入部分,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外商投資減稅,按20%計稅;10月1日后,所得部分減半征稅,相當于按10%納稅。
(4)對于本年度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計算第四季度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如何享受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減半納稅和最終結算的政策?
1.對2015年10月1日以后設立的年平均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必要額度減半征稅,無需計算第四季度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
2.對于2015年10月1日前設立的小型微利企業,年平均累計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合理避稅辦法征稅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15〕99號)和本新聞稿明確規定,根據“2015年10月1日后經營管理結束,2015年對其經營管理進行賬務處理,
例一:小紅高盛成立于2014年3月,前夜符合小規模、低利潤企業的前提,采用查賬征收的方式,每季報稅。2015年12月31日,企業計算的年平均利潤為30萬元。
小紅高盛2015年具體管理結束時間為12個月,2015年10月1日后管理結束時間為3個月。
小紅高盛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審批期為2016年1月),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的具體利潤額= 30×(3÷12)= 7.5萬元;適用減稅政策的具體利潤額= 30-7.5 = 22.5萬元。
小紅高盛減稅= 22.5×(25%-20%)+7.5×[25%-(1-50%)×20%]= 1.125+1.125 = 2.25(萬元)
例二:紅星報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規模、低利潤企業的前提。采用查賬征收的方式,按季度報稅。2015年12月31日,企業計算的年平均利潤為24萬元。
紅星報成立于5月10日,2015年經營管理結束從5月底開始,平均每年經營管理結束8個月。
紅星報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審批期限為2016年1月),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的具體利潤額= 24 × (3 ÷ 8) = 9萬元;適用減稅政策的具體利潤額= 24-9 = 15萬元。
紅星報減免稅= 15×(25%-20%)+9×[25%-(1-50%)×20%]= 0.75+1.35 = 2.1(萬元)。企業合理避稅方法
例三:新興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前提。采用查賬征收,按季納稅的方式。2015年12月31日,企業計算的年平均利潤為25萬元。
新興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合理避稅辦法建立于8月30日,從2015年經營管理期末的8月底開始計算,平均每年經營管理期末共計5個月。
新興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審批期為2016年1月),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的具體利潤額=25×(3÷5)=15家企業合理避稅方式為1萬元;適用減稅政策的具體利潤額= 25-15 = 10萬元。
新興LLC減免稅= 10×10(25%-20%)+15×10[25%-(1-50%)×20%]= 0.5+2.25 = 2.75(萬元)。
例4:丁琪媛物業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前提。采用查賬征收的方式,按季度報稅。2015年12月31日,企業計算的年平均利潤為23萬元。
丁琪媛物業公司成立于10月30日,2015年的收入都滿足減半征稅的前提,所以10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收入不必劃分。
丁琪媛物業公司減免稅= 23×[25%-(1-50%)×20%]= 23×15% = 3.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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