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財稅」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應如何申報納稅?
2021-04-16 16:28:06
1.問:住宿行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哪些公共服務可以單獨發放
?還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提供哪些公共服務?
答:根據《商務部關于為境外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務的新聞稿》(商務部2016年第69號新聞稿)第十條,明確規定全面推進住宿行業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改革。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銷售運費或有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通過增值稅憑證管理系統單獨開具,主管定額管理機關仍為其開具。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其取得的資產,需要開具天津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必須向租金管理機關申請開具。
2.問:那么,你是如何填寫審批和付款流程的?
答:住宿行業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月內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2欄和第5欄“本期數”對應的欄目中,“天津市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無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