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怎樣合理避稅」問:關聯企業分攤的廣告宣傳費可限額扣除
2021-04-16 16:27:45
國慶期間,邢臺某家具廠的加盟商(一家財團企業)推出產品,推廣娛樂活動。加盟商與家具廠討論,娛樂活動期間發生的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應由家具廠承擔,但家具廠擔心費用無法稅前扣除。達成協議前,家具廠財務經理接到電話,討論邢臺市地稅局12366公共服務付費事宜。
代理人回復,企業發生的與企業取得收入時如何合理避稅有關的具體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然而,司法部、國家研究所
我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稅發〔2012〕48號)明確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于已簽訂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一方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不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稅前扣除比例的,可在本企業扣除, 或者其中一部分可以抵扣,或者對方在計算企業的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額時,可以根據上述必要性排除向企業收取的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 可見,關聯企業根據共享協議向對方企業收取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可以稅前扣除。
判斷關聯企業的國際標準、稅收征管法的法律法規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法律都是具體的,都是關聯企業,是指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發展組織:1。在資金、經營管理、購銷等各個方面都有必要或間接的控制關系。2.或多或少需要第三方控制。3.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關系。此外,國家研究所
我局《關于印發〈專項支付變更全面實施(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進一步說明,構成關聯企業的條件之一是,一方的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個人必須長期提供制造所有權、專有新技術等使用權,以合理規避納稅活動。
根據上述明確規定,被特許人和家具廠為關聯企業,被特許人發生的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按照分成協議收進家具廠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從家具廠收取和扣除的促銷費用金額是有明確規定的,即不得超過前夜加盟商銷售額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