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支持創新創業載體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2020-10-13 17:35:17
一、背景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優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科技研發和產業孵化的環境,吸引港澳臺及海外人才前來創新創業,提升前海核心競爭力,加快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動前海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8〕84號)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前海〔2015〕43號)等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前海實際,制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創新創業載體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二、主要內容
《細則》分為總則、扶持方式和標準、申請與監督、附則等四章,共二十五條。
(一)創新創業載體的定義和基本條件。
1.創新載體
創新載體是指由深圳市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在前海范圍內實際經營并開展科技研發和產業化的平臺載體,包括各級各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創新中心、研究(發)中心(院、所、站)、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
2.創業載體
創業載體是指在前海范圍內實際經營開展創業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型創新創意企業與企業家的產業發展場所等空間載體,包括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產業園區等。
創業載體應當有明確創業方向,具有規范的準入制度、畢業制度和考核機制;具備一定的研究開發、檢測認證、科技咨詢、知識產權、創業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轉化、科技普及、技術轉移、綜合科技、創業投資及咨詢等科技服務能力,且滿足以下要求:
相關指標 |
眾創空間 |
孵化器 |
加速器 |
科技產業園區 |
在前海資助運營空間面積不少于 |
300m2 |
1000m2 |
6000m2 |
20000m2 |
供入駐項目使用面積不少于運營面積的 |
60% |
70% |
75% |
- |
入駐3個月及以上項目團隊或企業 |
10家 |
10家 |
15家 |
50家 |
入駐企業每年已授權或申報的發明專利不少于 |
- |
10項 |
15項 |
40項 |
新獲得社會(含運營機構)融資的入駐企業(不少于100萬)每年不少于 |
- |
2家 |
3家 |
5家 |
畢業企業不少于/畢業企業以前海為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企業不少于 |
- |
- |
3家/50% |
10家/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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