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中的同類商品和類似商品
2022-06-16 15:14:18
一種商品是否屬于同類或近似,通常根據其性能、用途、原料、消費者等因素和商業習慣來判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費者、銷售渠道等方面有關聯的商品。或者有特定的聯系。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方式和對象上有關聯,或者有特定聯系的服務。在商品和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應當認定該商品和服務是近似的。第八條規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近似判斷: (一)基于普通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客觀認識的綜合判斷。(2)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鑒別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參考,但不是唯一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同一商品一般是指名稱相同的同一商品,或者是指名稱不同的同一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觀不同,但從消費的角度來看,性質相同,應視為同一種商品。例如,收音機、錄音機、電唱機等。有不同的用途和結構,但在立體概念上屬于同一種商品。比如自行車的車架、杠、車軸、輪圈、剎車,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車配件的概念下,應該也屬于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一般是指商品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如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容易混淆相關公眾。比如:大衣、浴袍、內衣、夾克等。雖然它們的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銷售渠道等方面有一些相似之處。如果在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很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企業生產的產品。因此,這些商品構成類似商品。
判斷商品是否相似,要考慮商品本身、商品與商標的關系、在部分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是否會使消費者認為這些商品是同一企業生產或銷售的。基于上述因素,即使商品本身不會引起誤解和混淆,但為了使商標充分發揮識別和區分的基本功能,應當將具有相同功能、用途和銷售渠道的商品視為類似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的消費觀念也在不斷變化。比如商標注冊國際商品分類第25類中的制服和皮衣,在六七十年代是高檔消費品,因為制作皮衣的工藝要求高,與制服不構成類似商品。但到了90年代以后,由于服裝制造技術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皮衣逐漸流行起來,成為人們常見的服飾。而且人們很難區分皮衣和普通布料、皮革制成的布衣。所以,在今天,皮衣和制服成了類似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