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
2022-06-16 15:12:34
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集體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應當是組織、工商團體、協會、行會或者其他組織,而不是單個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為證明其主體資格,應當向商標局提供下列文件、證件:
(1)應附主體資格證明并詳細說明集體和組織成員的姓名和地址;
(二)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附有主體資格證明,并詳細說明其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所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地理標志商品具體質量的能力;
(3)申請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的,還應當附管理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區域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外國人、外國企業申請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在其原產國以其名義受到法律保護的證明。
(4)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下列內容:3360 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與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自然和文化因素之間的關系;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區域范圍。
(二)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應當是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而不是自然人。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為證明其主體資格,應當向商標局提供下列文件、證件:
(1)應附主體資格證明,詳細說明主體或其委托的組織所具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檢測設備,以表明其有能力對該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的質量進行監督和驗證;
(2)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附送該地理標志標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在其原產國以其名義受到法律保護的證明;
(三)以地理標志作為商標注冊證明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下列內容:3360 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特征;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與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自然和文化因素之間的關系;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區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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