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注冊商標的要?
2022-06-14 16:19:46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冒充注冊商標”或者“違反本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權取得的重要原則之一是自愿注冊,即生產經營者是否在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中使用注冊商標。除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必須申請商標注冊的商品外,沒有強制性規定,由生產經營者自行決定是否申請注冊其使用的商標。商標法允許使用未注冊商標,并允許進入市場,以適應我國多層次生產力發展的現狀。未注冊商標的識別功能與注冊商標相同,可以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但與注冊商標有本質區別。未注冊商標因為沒有經過注冊,不具有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雖然未注冊商標不具有專用權,但使用未注冊商標必須符合《商標法》的規定。
(一)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不得冒充注冊商標。
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因此,未注冊商標上不得標注“注冊商標”、“注”、“R”等字樣,不得在廣告或產品說明中聲稱是注冊商標。假冒注冊商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將未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已申請注冊但未獲核準注冊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使用的行為,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利益,欺騙了消費者,破壞了商標管理秩序。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禁止其廣告宣傳、查封或者收繳其商標,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或者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標志。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商標禁止的標志,這一禁止也適用于未注冊商標。對未注冊商標使用禁用標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禁止其做廣告,停止市場銷售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查封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或者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的罰款。
注冊商標被注銷的法律后果是使原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失去商標專用權,其商標權消失,不復存在,原注冊商標不再受法律保護。原注冊商標所有人繼續使用被撤銷商標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因此,禁止使用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撤銷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
(一)自行變更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變更商標注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4)涂改《商標注冊證》;
(五)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六)因不可抗力導致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7)有其他足以導致該注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因。
(3)禁止不續展的展覽標志
商標權與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它的實際保護期可能是無限的。在商標權適用使用制度原則的國家,商標權可以通過使用自然地、無限地延伸。在實行注冊原則的國家,一般允許商標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內通過續展延長其商標權的保護期,并且沒有續展次數的限制,也就是說商標權的保護期可以通過續展無限延長。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期是可以延長的,并且沒有續展次數的限制。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商標權的續展取決于商標權人的態度。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續展注冊的,商標權終止,商標局注銷該注冊商標。法律后果是商標所有人自公告注銷之日起喪失商標權。注冊商標因不予續展被注銷后,原商標所有人繼續使用原注冊商標的,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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