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續展條件
2022-06-08 14:59:24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的續展應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即將屆滿時。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只有當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即將到期時,才需要續展嗎?如果離有效期限還有很長一段時間,或者已經超過有效期限,就不再續展注冊商標。
2.需要繼續使用
商標是為使用而產生的,只有用在商品上的商標才有其存在的理由。商標注冊人以使用商標并享有商標專用權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商標法》為規范注冊商標的使用,明確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因此,只有正在使用且需要繼續使用的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屆滿時才可以續展。如果一個商標在注冊后沒有實際使用,或者在期限屆滿前一段時間沒有實際使用,注冊人也不想使用,就不存在注冊商標續展的問題。
3.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注冊商標有效期限即將屆滿時,商標注冊人希望繼續享有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必須在法定時間內申請續展。申請續展的法定時間為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注冊人可以隨時向商標局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未申請續展注冊商標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續展期限,使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此期限內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所以注冊商標的續展申請期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前的六個月,另一部分是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的六個月延長期,加起來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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