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范圍
2022-06-02 16:30:25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下列商標行政行為屬于司法審查范圍。
1.商標行政裁決行為
這種行為有兩種:一種是商標異議裁定,即《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已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作出裁定;當事人對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類是《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商標行政授權與無權行為
是商標權人通過行政程序(商標注冊程序)取得的民事權利,而商標注冊機關授予商標權的行政行為屬于商標行政授權行為,撤銷商標權的行為屬于行政無權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注冊商標的申請被駁回且未經商標局公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這種復審決定而言,商標評審委員會只是通過復審決定是否核準初步公告,初步公告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權的必經步驟。因此,決定是否核準初步公告的復審決定在性質上應屬于行政授權。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決定應該屬于行政除權。
3.行政處罰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并處罰款。對這些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行政強制措施
《商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調查涉嫌侵權行為時,可以采取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5.其他商標行政行為
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商標行政行為不限于《商標法》明確規定可以起訴的商標行政行為。對于《商標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的商標行政行為,當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比如《商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予以更正,并通知當事人。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申請補正,商標局不予補正的,可以起訴商標局不作為;如果他人認為商標局的更正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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