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
2022-06-02 16:27:40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僅違反了商標管理制度,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假冒商品在市場上的流通也會給消費者的權益帶來損害。因此,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我國的商標管理制度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專用權,還包括消費者的權益。
(2)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完全相同,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3)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是:以批發、代銷、零售等方式非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本罪客觀上不同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本罪只發生在商品流通領域,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在生產和流通領域均可發生。因為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是企圖以假亂真,混入市場,謀取非法利益。但是,制造假冒注冊商標后銷售的,被假冒吸收。兩種行為都應按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處罰,而不是數罪并罰。如果沒有假冒行為,而是直接非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應當認定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4)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非法銷售。這種犯罪一般以營利為目的。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界定。
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有兩點:
(1)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而非法銷售。或者過失導致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不構成本罪。這里的“明知”不僅是對犯罪對象即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明知,而且是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危害社會后果的明知。明知清楚地反映了對犯罪故意的認識程度。首先,故意的認識程度是一種積極判斷,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的結果。知道會發生是認識程度的定性規定。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會造成對社會的危害,則不具備故意的條件。我國刑法尚未明確“明知”的含義,但刑法理論界對“明知”的理解是比較寬泛的,包括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不同認識,并不僅限于“必然認識”,即故意認識程度的規定。一般來說,“會發生”危害社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危害社會;第一,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危及的結果
(2)銷售金額是否大。根據我國《刑法》第214條的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本罪。
銷售數額較大的標準,應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第62條(《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適用“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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