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法律依據
2022-06-02 16:26:44
1.《商標法》基礎
(1)《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并處罰款。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辦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商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取得的證據或者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舉報,查處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當事人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2.《商標法實施條例》基礎
(1)《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處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使公眾產生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3.行政處罰法依據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決定和執行規定了嚴格、明確、統一的原則、制度、程序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