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怎么做?
2025-01-12 01:10:27
商標復審駁回按照《商標法》 (2013)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第三章第三十四條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不予公告商標,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局核準注冊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不予注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作出評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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