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變更函」案例股權轉讓 “對賭條款”的征稅
2021-03-26 14:56:15
2015年1月1日實施的股權轉讓收入
所得稅
管理必備(試行)》(國家院
金融事務
局
2014年第67號新聞稿明確規定“股權轉讓中,按照合同約定納稅,滿足約定前提后取得的后續收入,視為股權轉讓收入?!钡?7號文件并未明確規定因股權轉讓公司名稱變更函導致的合同后續傷亡是否可以退還。
基本上,案例
某港交所通過私募方式收購第三人A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40%的股份,并約定:2公司名稱變更函015-2017,在A經營管理期間,公司年銷售收入分別不低于5000萬元、5500萬元、6000萬元。如果完成了營業額承諾,每年將獲得10%的配額。但如果A未能履行周轉承諾,每年將扣除部分股權轉讓收入。
刑事案件研究
萊紹松
金融事務
據辯護律師介紹,根據67號新聞稿,如果獎勵A,后續收入將并入股權轉讓收入,并征收“股權轉讓”稅。如果A未能履行周轉承諾,股權轉讓收入中被扣除的部分能否同時退還?
在我看來,股權轉讓中的“賭博條款”是股權轉讓的延續,是整體股權轉讓行為的一部分。如果造成后續傷亡,可以交稅
稅務機關
并行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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