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平臺」補繳稅款后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2021-03-26 14:56:03
2009年成立了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其主要股東是一家外國公司)。2013年,其賬外收入1170萬元,貸款記入老板娘個人賬戶。產品成本包含在月末溢價銷售產品的主要生產成本過程中。公司沒有免稅,也沒有虧損。稅率和企業所得稅分別為17%和25%。以下兩項是在支付風險評估稅補充后進行的:
一、納稅分錄:
借款: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250萬元(1170÷1.17×25%)
應交稅金——應交稅率170萬元(1170÷1.17×17%)
貸款:利息420萬。
公司注冊平臺
二.應納稅項:
借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20萬元
貸款: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25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稅率170萬元。
表面上看,公司的會計處理可能比較戲謔,但仔細考慮后發現,表外收入屬于公司,應該向老板娘收取,在到達之前就應該記為“其他應收款——老板娘”。準確的會計分錄應該是: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娘1170萬
貸款:應交稅金-應交稅金170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250萬元
赤字準備金——法定赤字準備金75萬元(凈利潤的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675萬元。
將公司注冊平臺與準確的賬戶調整分錄和正確的會計分錄進行對比后,發現企業的留存利潤(虧損準備金和未分配利潤)的利息為1170萬元,正確的會計分錄反映的留存利潤較少。
外資分配股息或以留存收益轉讓資產(相當于先再分配再增加資本)時,除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與外國中央政府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明確規定股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免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模板法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儲蓄和其他權利投資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協議分紅納稅狀況清單的通知》(國稅函〔2008〕112號)補充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中國村民企業取得的分紅,按10%的稅率扣繳所得稅。顯然,正確的賬戶調整分錄可以讓外資在全境內規避10%的代扣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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