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實施
2021-03-26 14:55:38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黨委書記組織部、新疆軍區公安局、商務部,各省、市、自治州、計劃單列市: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商業文化機構轉制為企業,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兩個明確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8〕124號),在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方面有明確規定,進一步推進信息文化試點,繼續推進國有企業商業文化機構轉制為企業。現將商業文化機構轉制為企業的有關稅收制度問題通知如下:
(一)營業性文化機構轉制為企業的,自轉制登記之月起五年內免征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五年內可繼續免征企業個人所得稅。
(二)財政部門資助的文化單位用于表演藝術的轉制企業,其自有房產自登記之月起五年內免征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房產稅五年。
(三)從國有黨報黨刊剝離發行、印刷品業務及相應營運資金形成的文化企業,國有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登記月內取得的印刷品收入;和
。
(4)企業個人所得稅、稅率、城市維護建設工程稅、契稅、營業稅等。參與資本風險評估、資本轉移或商業文化機構轉型期間的資本轉移,符合現行明確規定,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稅收。
上述“營業性文化機構”是指從事中宣部、廣播影視、文化美學等工作的機構。轉型包括整體轉型和剝離轉型。其中,整體轉型包括:(圖書館、音像制品、電子)出版公司、非流動報紙出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藝術團、電影電影公司、電影(發行放映)公司、院線、重點項目、新聞報道、本網站等。一般都轉化成了企業;剝離和轉型包括:電視廣告、印刷品、發行、媒體中的數據傳輸和互聯網,以及制作和銷售影視作品等電視節目的政府機構,從演藝系統剝離出來,轉型為企業。
上述“轉制登記日期”是指營業性文化機構轉制為企業,并進行機構登記的日期。對于轉型前已經登記的營業性文化機構,根據機構法人注銷登記之日,或者演藝事業編制核定之日(如果轉型前未進行機構法人登記),確定轉型完成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和外商投資。
上述“2018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改造”是指2018年12月31日申請營業網點變更登記的文化機構已轉為企業并登記為事業單位,并取消了事業單位聯合體法人登記或經批準核銷演藝事業編制(改造前未進行事業單位聯合體法人登記)。
本通知發布前,《中共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商務部關于繼續實施商業文化機構轉制為文化試點企業若干稅收制度的通知》(財稅〔2014〕84號)中已審核認定享受轉制文化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的企業,可按本通知的明確規定享受稅收和外商投資。
二、享受稅收和外商投資改造的文化企業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根據相關機構的回復,系統將進行改造。
(二)轉型文化企業已注冊為事業單位。
(三)整體改制前已注冊為事業單位聯合體的,在改制后注銷演藝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聯合體的;整體改制前,未進行金融機構法人登記的,改制后已核銷演藝業務準備。
(四)已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根據企業需要參加醫療保險。
(五)轉制文化企業引進非公有資產和境外資產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改變資產結構違法的,應當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國有企業文化資本監管部門批準。
本通知適用于所有轉型文化的單個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機關屬于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共中央宣傳部報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并公布花名冊;大多屬于轉型文化企業的認定。根據已登記的財務管理,大部分各級中宣部報同級財政金融機構確定并公布花名冊,并按程序抄送中共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
經認定被轉化文化的注冊商標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更,可提交同級文化試點和可持續發展管理副組長辦公室出具的變更同意書,到責任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主營業務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的前提重新認定。
三、經認定的文化轉型企業,應按照有關稅收優惠管理工作的明確規定,辦優惠手續,審批享受稅收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注銷改制方案的批復、企業許可證、編制演藝事業單位的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證明和事業單位聯合體法人的注銷證明,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企業需要參加醫療保險制度, 并保留相關機構引進非公有資產和境外資產以及資產結構變動審批的批準文件,金融機構非法加強后續管理工作。
四、對被認定為轉型文化企業或不符合本通知明確規定的文化企業,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和對外投資。已享受優惠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應追回減免的稅款。
五、轉制企業按照本通知的明確規定應減免的稅款,在本通知下發后現已征收入庫,可沖減繳費年限后應繳納的稅款或做退稅。
六、本通知明確規定,稅制實施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不喜歡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稅制五年的,可以繼續享受,直至五年期滿。
《中共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商務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試點項目中商業文化機構轉制企業若干稅收制度的通知》(財稅〔2014〕84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暫停執行。
司法部、稅務總局、中宣部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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