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銷流程」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問題明確
2021-03-26 14:55:35
國家稅務總局
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問題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0號
現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稅問題如下: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證券公司名義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向客戶融資融券,向客戶收取融資融券業務收入。證券公司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負責接收客戶申請、在系統中錄入客戶數據、協助支付等專項管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組織法》,證券公司應為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其融資融券業務所得,應向常駐政府機構負責人的稅務機關核定繳納營業稅;證券公司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是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不應對融資融券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月起生效。以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明確規定執行。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昨天,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將該公告解釋如下:
1.起草公告的歷史背景是什么?
近期,部分周邊地區稅務機分支機構和納稅人注銷流程有報道稱,稅務企業就融資融券業務營業稅納稅人如何確認問題存在爭議,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具體處理。為了整合政策執行的有效范圍,國家稅務總局計劃明確相關問題。
二、如何理解公告的細節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分支機構注銷流程的必要性》規定,融資融券業務是針對客戶借出資金供其買入股票或借出股票供其賣出,并收取抵押物的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融資融券業務為證券公司私有,融資融券合同由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向客戶提供資金和股票,向客戶收取投資貸款或證券借貸費用。證券公司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只負責接收客戶申請、在系統中錄入客戶數據、協助支付等專項管理工作。
證券公司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從融資融券業務中獲取收入的單位。因此,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證券公司應是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人,在其政府機關審批融資融券業務收入。證券公司在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是專門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取得融資融券業務收入的單位,不應作為融資融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也不應就融資融券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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