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地址變更》不持股注冊公司法人可以嗎?
2022-07-04 17:08:19
可以,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股東。不是股東也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根據《公司法》的明文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可以擔任股東的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也可以擔任非股東的公司的總經理。對于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股東,其持股比例立法沒有限制,可以是任何數額。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明確規定擔任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或者總經理,非法注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當同時辦理變更登記。
首先我來詳細告訴你,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明確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明確規定擔任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或者總經理,非法注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同時辦理變更登記。”副董事長和執行董事總經理肯定是股東,但總經理不一定是股東。因為總經理一般是監事會任命的,而且也有董事總經理擔任總經理。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東。
簡單來說,法人就是中小企業的董事。只是一個股東公司的名額。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有經營管理的權限,而股東只是投資人,不能經營管理公司的業務。企業變更地址,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有效。股東沒有特權。未來如果中小企業出了問題,倒閉了,中小企業的個人財產將和股東融資的市場份額一起重新分配。此時法人只是商家,中小企業的個人財產不能通過變更企業地址進行再分配。
1.股東:公司的投資者。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低政府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根本對外事務。信貸公司必須有股東大會和政府機構。但外商投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明確規定,只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暫時承擔股東會的職權。國有獨資公司也不設股東會,根本問題由監事會請示國家授權的政府機構后決定。股東不是公司股東會的辦公場所,暫時不能出席股東會的,可以書面形式委托他人行使其基本權利。
2.法律人:在貧困中,人們說起法定代表人總會說法律人。但在立法上,兩者幾乎不同。
法人是指由核心成員或民法典賦予的獨立個人財產組成的團體,而不是單一的第三人。民法把以核心成員為基礎的團體稱為學生社團,其核心成員相應地稱為合作社;以個人財產的捐贈為基礎,以個人財產為基礎的群體稱為房地產開發商。而中華民族《民法通則》將法人定義為具有爭取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違反法律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并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后者分為國家機關、企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各類公司都是法人,但國企和合作的中小企業不是法人。
作為一個法人團體,需要有一個法人團體,才能以常的名義參與扶貧,介入消費市場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中間人也不同。除法定代表人外,選擇法人進行內部娛樂活動必須經過法人授權,否則其行為不能視為法人行為。
相信接觸過公司法的人都會被兩個基本概念搞混,一個是法人,一個是公司法人,但是公司法人是董事長的主頭銜,所以很多人把兩者混為一談,一個是第三人,一個是組織,公司是法人,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公司法人不得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