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稅途徑」2015年發布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2021-04-16 16:26:31
2015年,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等機構出臺了一系列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學習體會描述如下:
1.個人非貨幣性資本融資稅收政策
一、政策依據
司法部、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通過合理避稅為個人非貨幣資金融資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5〕41號)。
二、主要細節
收入確認:該文件具體指個人轉讓非貨幣資金的收入,應按“個人財產轉讓收入”項目進行非法計算和支付。
收益定價:這份文件明確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本募集資金,非貨幣性資本轉讓的收益按照風險評估后的輕率商業價值進行確認??鄢Y本原值和適當稅費后的非貨幣性資本轉移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收益變現:本文件具體指個人以非貨幣資本融資,非貨幣資本轉讓和收購被融資企業股份時,應確認非貨幣資本轉讓收益的變現。
審批截止時間:本文件要求個人在上述應稅行為發生后當月第一條合理避稅路線后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付款。<合理避稅方式/p >分期繳納:本文件明確規定,納稅人重復納稅有困難的,可以適當確定分期繳納方案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然后在上述應納稅行為發生后的5個公歷月內,在當年(含)內分期繳納合理避稅方式人的所得稅。
本文件還專門涉及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資本融資。未進行稅務處理,且上述應稅行為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內分期繳納應納稅額。
執行周:本文件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從2015年4月1日起執行。
2.個人非貨幣資金融資的稅收征管問題
一、政策依據
商務部關于個人非貨幣資金融資相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困難的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20號新聞稿)。
二、主要細節
納稅人:非貨幣性資本融資的個人所得稅,是指承諾非貨幣性資本融資并取得被融資企業股份的納稅人。
補充審批:非貨幣性資本融資的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單獨審批,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繳納合理的避稅方式:如果納稅人以資產出資,稅務機關以資產所在地的行政機關為負責人;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份在內部籌集資金的,以企業常駐地稅管理機構為負責人的稅務機關;納稅人使用其他非貨幣資金進行融資的,由被融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作為負責人。
定額支付:新聞稿第四點,“納稅人非貨幣性資本融資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從非貨幣性資本轉移收入中扣除資本原值和適當稅收后的金額。“適當稅收是指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本融資步驟中發生的與資本轉移有關的稅收和適當費用。如果納稅人對非貨幣性資本的原始價值難以提供原始、準確的匯票,不能準確計算非貨幣性資本的原始價值,文件明確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非法核定非貨幣性資本的原始價值。
分期繳納:在新聞稿中,納稅人非貨幣性資本融資需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取得被融資企業股份后的次月15日內另行制定納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貨幣性資本融資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納稅人證明、融資協議、非貨幣性資本風險評估價格證明材料的相關資料,并能證明非貨幣性資本的原始價值和適當的稅收。
備案管理:新聞稿明確規定分期付款要進行備案管理。
調查報告制度:新聞稿要求被融資企業將納稅人非貨幣資金投入公司取得股份,分期納稅,并在相關事項發生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調查報告,合理管理避稅渠道,協助稅務機關執行公務。
違規處罰:納稅人、融資企業未在本新聞稿中立案、納稅、按時報送信息的,按《稅收征收條例》及相關明文規定處理,理論上承擔相應責任。
執行周:新聞稿將于2015年4月1日生效。
3.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修訂
一、政策依據
商務部關于發布制造業管理及減免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28號新聞稿)。
二、主要細節
新聞稿的主要細節隱含在附件中。
附件1本次修訂的納稅申報表與前一次相比,將把按照當前編號填制的方式改為按照前夜累計編號填制的方式,使納稅人的審批和繳納情況更加符合制造經營管理情況,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了納稅人在年度內多退少補單獨辦理的不便。
附件2主要是在原有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根據《集團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算必要性》中對合理避稅渠道的明確規定,對申報事項進行了新的梳理,并與法律法規進行了整合,使兩者更加銜接。
附件3主要是規范和變更填報流程的命名。
附件4主要用于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
< 合理避稅途徑p>4.推進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制度改革一、政策依據
司法部、商務部、保監會關于試行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56號)。
二、主要細節
凈利潤扣除:通知明確允許個人購買符合體制改革周邊地區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在計算前夜(月)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凈利潤。還規定,體制改革周邊地區機構組織購買符合從業人員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應當計入從業人員個人工資,相當于個人購買,在額度內扣除。
扣除額度:以上允許凈利潤扣除額度為2400元/年(200元/月)。本通知所稱扣除額,是指超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國際標準的扣除額。
適用人群:在體制改革周邊地區取得工資報酬收入和連續勞動報酬收入的個人,以及取得集團工商戶制造管理、事業單位承包管理的集團工商戶開發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人、企業、承包商。
保險產品:通知明確規定,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中國保監會開發、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適合公眾的綜合健康保險產品。待產品發布后,納稅人可根據整合政策享受稅收和外商投資,金融機構將按時執行。
體制改革周邊地區:通知具體計劃在上海、天津、青島、成都以及省、市、自治州選擇一個人口少、綜合管理和戰斗力低的城市進行體制改革。
5.實施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制度改革
一、政策依據
司法部、商務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對商業健康保險政策實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制度改革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
二、主要細節
體制改革周邊地區的確定:被通知實行商業健康保險政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體制改革周邊地區主要是邢臺、河北等4個省轄市和27個縣市。
保險產品規定:根據國稅發〔2015〕56號文件規定,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銀行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的指引和示范條文(附加)開發的健康保險產品,符合要求。
適用人群:身體健康保險產品適用于“愿意報銷個人在公共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發生的醫療費用的群體;愿意在報銷公共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后報銷個人承擔的特定大規模醫療費用的群體;沒有參加公共醫療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的,有一個群體愿意報銷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比M。
征管困難:通知中專門扣除了體制改革周邊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要求的身體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獲得工資收入或一致勞動報酬收入的個人在不超過200元/月的國際標準內按月扣除;單位統一組織職工購買或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健康保險要求的產品,單位負擔部門合理避稅時應將真實姓名列入個人工資明細表,相當于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國際標準內按月扣除;團體工商戶的開發商、事業單位的承包人和承租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分別購買合格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國際標準內,按事實扣除。
征管協調:由于商業健康險保單個人所得稅凈利潤抵扣政策涉及的項目和機構較多,通知要求體制改革周邊地區各相關機構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有效落實商業健康險保單個人所得稅政策。
實施周: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6.建筑安裝行業副省級非現場項目施工維護人員的稅收征管
一、政策依據
商務部關于建筑安裝行業副省級不同地方建筑維修工人個人所得稅征管難點的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52號新聞稿)。
二、主要細節
納稅人:本新聞稿中,建筑安裝行業的副省級非現場項目的施工、維修人員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明確包括派駐副省級非現場施工項目的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的管理人員、人員及其他人員。
扣繳義務人:上述人員在異地管理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非法代扣代繳;勞務派遣公司聘用的勞務人員在副省級異地管理期間,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的工資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非法代扣代繳。
一地繳納:上述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無論是總公司、分公司還是勞務派遣公司代扣代繳,均由工程建設和維修現場稅務機關核定繳納。
相互配合:新聞稿明確規定,總部稅務機關、子企業、勞務派遣公司要加強與工程建設維修總部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和信息交流,同時明確規定,中國內地和香港稅務機關不得對工程建設維修工人異地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
參照執行:省內各地建筑安裝工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參照本新聞稿執行。
執行周:新聞稿將于2015年9月1日生效。
7.香港證券交易所的股息儲蓄差別稅收政策
一、政策依據
司法部、商務部、中國證監會關于香港證券交易所分紅儲蓄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難點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
二、主要細節
按持股期限免征:通知明確規定,個人從消費市場公開發行和轉讓取得香港證券交易所股份,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股息儲蓄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從消費市場公開發行和轉讓取得香港證券交易所股份,持有期限在一個月(含)以內的,股息儲蓄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1個月至1年(含)的,暫減為應納稅所得額的50%;以上收入制度適用于20%稅率的個人所得稅。
公司分紅儲蓄個人所得稅政策在全省企業股權轉讓系統中上市:公司在全省企業股權轉讓系統中上市獲得的分紅儲蓄差別化政策也將從2015年9月8日起按本文件明確規定執行。從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仍應按照《司法部、商務部、中國證監會關于公司分紅儲蓄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難點的通知》()
扣繳問題:通知明確規定,香港證券交易所在派發股息儲蓄時,一年(含)內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公司股份時,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等股權托管政府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除,轉入公司。公司應在次月5個工作日內將股份轉讓給香港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將在1月收到稅款的法定批準月份內審批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全省股權轉讓系統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紅儲蓄等相關操作事項的個人所得稅,仍按照國稅發〔2014〕48號有關明確規定執行
執行周:通知將于2015年9月8日生效。
8.國家自主創新試驗區個稅制度改革政策在全省推廣
一、政策依據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試驗區稅制改革政策延伸至全省實施合理避稅方式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二.主要細節和
政策解釋
1.企業轉讓新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分期繳納:通知中明確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以未分配利潤、虧損準備金、資產準備金向個人大股東轉讓新股時,個人大股東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分期繳納計劃,在不超過5個陽歷的當年(含)內分期繳納。
備案管理: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確實很難一次性通知具體個人大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翱梢愿鶕唧w情況單獨制定分期納稅計劃,在當年內分期繳納(含5個陽歷)。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這樣納稅人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納稅方案,該報的要報,只報。
支票上適當納稅:為了保證國稅第一時間全部入庫,通知明確規定:“大股東轉讓股份,取得支票收入的,支票收入應當適當用于補繳欠繳稅款?!惫P者了解到,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期繳納未繳稅款并備案。
特別是明確規定,通知中明確規定,在大股東轉讓這部分股份之前,企業違法破產,大股東處分相關權利后不盈利或盈利少于初始投資總額?!岸悇諜C關負責人不得追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p>
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界定合理避稅渠道:通知具體告知“本通知所稱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實施查賬征收,并經認定取得經濟開發區企業數量,且銷售和資金總額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員總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逼浜x非常準確,便于具體執行中的操作。
對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轉讓新股的處理:本通知對在全省企業股權轉讓系統上市的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向個人大股東轉讓新股,大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納政策,繼續按照現行分紅儲蓄差異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2.股票獎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股份獎勵:本通知所定義的股份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人員的股份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經濟開發區企業:本通知所稱經濟開發區企業,是指經審核征收,經省級經濟發展合理避稅區企業認定,政府機構認定的經濟開發區企業。
分期付款:對全省經濟開發區企業科研成果轉化給予企業相關人員股份獎勵。個人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從2016年1月1日起,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分期納稅計劃,在當年(含5個陽歷)內分期繳納,相關信息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收入類別:本通知明確規定,個人獲得股份獎勵時,按照“工資收入”項目計算確定應納稅額。
支票妥善納稅:通知明確規定,個人轉讓獎勵股份(包括獎勵股份的轉讓和轉換)并取得支票收入的,支票收入應當妥善用于繳納未繳稅款。
特別是明確規定,通知中明確規定,在人員轉讓被獎勵股份之前,企業非法破產,且人員在處置相關權利后未取得利潤或資本,或者取得的利潤和資本不足以支付被收購股份的應繳未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不得追繳稅款。
相關人員定義:本通知所定義的相關人員是指經公司監事會和大股東批準,在股份獎勵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以及在合理避稅渠道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本通知對特定企業全體職工的股份獎勵,不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制度執行。
執行周:上述企業轉讓新股和股份獎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9.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贈與或捐贈資產的免稅證明
一、政策依據
《商務部關于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贈送或捐贈資產免稅的決定》
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需認證信息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75號新聞稿)。
二、主要細節
詳情:納稅人免于在并發辦公室贈送免費禮品或捐贈資產
增值稅
、
個人所得稅
辦理手續時,應提交《個人無償贈與資產清單》、兩國原告的文件和信件復印件(如繼承或接受遺贈,只需提供繼承人或遺贈接受人的文件和信件復印件)、財產權屬證明和信件復印件。
認證信息:除以上詳細信息外,對于個人無償捐贈或捐贈的資產,屬于離婚分割個人財產、子女間無償贈與、無子女撫養或撫養欺詐、繼承或遺贈的無償贈與,新聞稿還應提交相應的認證信息。
并發免稅:本新聞稿中的具體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對上述信息。如果信息完整、準確,應在《個人無償捐贈資產清單》上簽署收據,保留《個人無償捐贈資產清單》的信函和信息函及相關證明,并將復印件返還給納稅人。同時要辦理免稅手續。
實施周:新聞稿將在發布當月內實施,即從2015年11月10日開始實施。
10.股票獎勵和新股轉讓的稅收征管問題
一、政策依據
商務部關于股份獎勵和新股轉讓的通知
個人所得稅
關于征管難點的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80號新聞稿)。
二、主要細節
股票獎勵的計稅價格:股票獎勵的計稅價格主要根據公平消費市場價格確定。在計算股份獎勵應納稅額時,新聞稿明確規定,月末應根據員工在企業的具體管理工作結束情況確定。企業管理工作結束時職工人數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股份獎勵的分期繳納稅款,在國稅發〔2015〕116號《解釋》中已有提及,此處將詳細說明。
新股轉讓分期納稅簡易合理避稅渠道劃分:本新聞稿中可分期繳納的納稅人為未上市和未列入省內企業股權轉讓制度的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納稅人以未分配利潤、赤字準備金和資產準備金向個人大股東轉讓新股,且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相關明確規定的,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未上市和未列入省內企業股權轉讓系統的企業轉讓新股時,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于香港證券交易所或全省企業股權轉讓系統上市企業轉讓新股(不含以公司股份發行普通股轉讓新股形成的資產準備金),仍執行現行的分紅儲蓄差異化政策。
立案管理:如新聞稿要求接受股份獎勵的企業和涉及企業新股份轉讓的大股東的合理避稅渠道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另行制定分期繳納計劃, 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企業應在股票獎勵和新股轉讓發生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納稅備案手續。 同時強調,納稅人如需變更原分期納稅計劃,應明確分期納稅計劃,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新的《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
代扣代繳:股份獎勵和新股份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
執行周:新聞稿將于2016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