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做賬」財稅201599號: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2021-04-16 16:26:27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發展,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現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1.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收入減5個納稅申報表,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為做好小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之間的銜接,使納稅申報更便于審核,本通知規定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小微利企業收入,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經營管理結束與2015年經營管理結束的比例計算。
三.執行《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四、各級財政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明確規定,做好對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政治宣傳和指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司法和商務部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