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合理避稅」三部門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
2021-04-16 16:24:5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推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總體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9]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決定在綜合保稅區推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有關事宜的新聞稿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行個案管理工作。在符合以下前提條件的綜合保稅區內,常駐省級財政部門及其直屬海關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和海關總署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包括綜合保稅區的命名、中小企業的申請需求、政策實施的準備條件)。
(1)綜合保稅區中小企業確實有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需要;
(2)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地市(地)級牽頭建立綜合保稅區行政事務政府機構、財政、海關等機構管理職能推進試點;
(三)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和海關建立了與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相關的聯控和數據共享功能;
(四)綜合保稅區負責人稅務機關有在綜合保稅區開展管理工作的前提,具體機構或工作人員負責繳納公共服務、稅收征管等相關管理工作。
二、綜合保稅區完成備案后,區外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相關明確規定的中小企業,可強制向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和海關申請成為試點中小企業,并按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試點中小企業自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之日起個月內,適用以下稅收制度:
(一)試點中小企業出口自用電子設備(包括工廠、基建軍需、辦公用品),暫免征收進口關稅、出口項目增值稅和銷售稅(以下簡稱出口稅)。
上述暫免的出口稅,按照出口自用電子設備海關監管期的平均值,在當年分攤。今年暫免的出口稅,在每年的前夜,按照內銷和外銷的比例進行劃分。銷售比例實行試點中小企業所在地同類關區稅收制度,出口比例增加同類關區內外(以下簡稱“區”)稅收制度。
(二)除個人使用的電子設備出口外,購買的下列貨物適用保稅政策:
1.從國外購買并進入試點地區的貨物;
2.從類似海關監管區(試點地區除外)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購買并進入試點地區的保稅貨物;
3.從試點地區非試點中小企業購買的保稅貨物;
4.從試點地區其他試點中小企業購買原材料的保稅貨物。
(三)銷售下列商品,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銷售稅:
1.銷往全國各地的貨物;
2.銷往保稅區、保稅監管場所不具備基本退稅功能的貨物(含原材料的保稅貨物除外);
3.銷往試點地區其他試點中小企業的貨物(含原材料的保稅貨物除外)。
試點中小企業銷售上述貨物中的保稅貨物的,應當在保稅貨物進入海關類似控制區時,報海關審批并按穩定狀態繳納出口關稅,并按照明確規定償還延期納稅貸款。
(四)原料銷往類似海關監管區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的保稅貨物繼續適用保稅政策。
(五)銷售的下列貨物(小規模、原材料合理避稅的保稅貨物除外)實行進口退(免)稅政策,主管稅務機關對試點中小企業批準的進口退(免)稅進行審核,海關提供相同的進口報關單。
1.進口商品;
2.向類似海關監管區(試點區、保稅區除外)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不具備基本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除外)銷售的貨物;
3.向試點地區非試點中小企業銷售的商品。
(六)進口含原材料的保稅貨物,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七)除司法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明確規定外,試點中小企業適用的稅收、增值稅、營業稅等立法、法規等已有明確規定。
4.向本地區中小企業試點銷售的加工貿易貨物,繼續按現行稅制執行;向試點中小企業銷售的其他商品(包括水、汽、電、泵)仍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增值稅和營業稅按照明確規定繳納。
五、金融和海關機構應加強稅收征管和貨物監管的數據交換。對實行出口退稅政策的貨物,海關應當將進口報關單的通關數據電子統計數據傳送給金融機構。
六、本新聞稿自發布之月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類似海關監管區域中小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新聞稿2016年第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擴大類似海關監管區中小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授予試點的新聞稿(2018年第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擴大相似關區中小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工作的新聞稿》(2019年第6號)同時廢止。 上述新聞稿中所列的無錫綜合保稅區和其他48個小規模合理避稅的類似海關監管區將根據本新聞稿繼續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小規模合理避稅/p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8月8日
為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支持綜合保稅區中小企業拓展兩個消費市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決定推進綜合保稅區中小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試點(以下簡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試點”), 共同制定了《關于提升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 為了便于理解和執行該政策,新聞稿解釋如下:
一、新聞稿的歷史背景
2019年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總體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9]3號),提出“大力穩步推進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策,推動綜合保稅區創新更新,打造新的開放高地,支持綜合保稅區中小企業更好地整體利用兩個國際國外消費市場和兩種自然資源,培育和提升國際競爭新的絕對優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決定在綜合保稅區推進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二、新聞稿的主要細節
(一)推進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施案例管理。在符合以下前提條件的綜合保稅區內,常駐省級財政部門及其直屬海關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和海關總署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包括綜合保稅區的命名、中小企業的申請需求、政策實施的準備條件)。
一是綜合保稅區中小企業確實有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需要。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駐地市(地)級已率先設立綜合保稅區行政事務管理職能政府機構,財政、海關等機構推進試點。
三是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和海關與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管理建立了密切聯系和協調的職能。
四、綜合保稅區負責人、稅務機關,具備參股經營的前提條件,具體機構或工作人員負責公共服務的支付、稅收征管等相關管理工作。
(二)試點政策的詳細內容。試點繼續堅持強制中小企業的原則,后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相關明確規定執行稅制。明確定義為:
一是給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在類似海關監管區域試點中小企業。試點中小企業的出口貨物(包括銷售給其他試點中小企業的貨物)可以按時發放
,并按時審批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試點中小企業可從類似海關監管區內外采購貨物(以下簡稱“小規模合理避稅”),并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聯或出口退稅聯;試點中小企業通過加工貿易方式從本地區采購的貨物,繼續按現行稅制執行。
三是試點中小企業出口商品繼續實行保稅政策;出口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或者需要在區內銷售含原材料的保稅貨物的,保稅貨物進入海關類似控制區時,應當按照穩定狀態向海關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和銷售稅審批,并按照明確規定繳納小規模合理避稅貸款;試點中小企業向試點地區非試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并設定出口貨物適用的稅收制度。試點地區中小企業之間作為原材料銷售的保稅貨物不征稅,買方繼續適用保稅政策。
四是試點中小企業進口貨物,貨物入境后申請退稅;試點中小企業向試點地區非試點中小企業銷售的貨物,除原材料保稅貨物外,相當于進口退稅。
五、試點中小企業出口自用電子設備(包括工廠、基建軍需和辦公用品),暫免征收進口稅、出口項目增值稅和銷售稅(以下簡稱“出口稅”)。上述暫免的出口稅,按照出口自用電子設備海關監管期的平均值,在當年分攤。今年暫免的出口稅,在每年的前夜,按照內銷和外銷的比例進行劃分。銷售比例實行試點中小企業所在地海關同類管制區稅收制度,出口比例補充執行區稅收制度。
(3)其他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類似海關監管區域中小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新聞稿2016年第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關于在類似海關監管區域擴大中小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授予試點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2018年第5號新聞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擴大類似海關監管區域中小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授予試點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海關總署2019年第6號新聞稿)同時廢止。 根據該新聞稿,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將繼續在上述新聞稿所列的無錫綜合保稅區等48個類似海關監管區進行。
三、實施周
新聞稿應在發布后一個月內生效。
【
】文藝部: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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