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避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符合什么條件才可分期納稅?
2021-04-16 16:24:14
個人用非貨幣資金籌集資金需要滿足什么前提?只有這樣他才能分期繳稅?以上案例為你說明。
案例簡介
A公司為了改善原有的業務結構和盈利戰斗能力,計劃通過發行股票和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B公司100%的股份。b公司大股東包括兩個第三方大股東。經各方同意,甲公司擬向第三人大股東王支付55966.28萬元人民幣(100%股權支付),向第三人大股東高支付1.35億元人民幣(50%費用,50%股份支付)。a .公司與稅務機關討論王、高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是否應在支付購買價款時代扣代繳。王收購的股權有一個解鎖期,暫時無力納稅。他可以緩交個人所得稅嗎?高某某的買賣對價以股權收取和支付。怎么交稅?
法令研究
法規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個人非貨幣資金融資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發〔2015〕41號)明確規定,個人以非貨幣資金融資屬于個人同時轉移非貨幣資金和融資。非貨幣資金個人轉讓所得,按照“個人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非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如難以避稅、重復納稅,可適當確定分期付款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然后在應稅行為發生之日起5個公歷月內,在當年(含)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納稅方式,法律法規
商務部關于個人非貨幣資金融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新聞稿
”(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2015年第20號新聞稿明確規定,非貨幣性資本融資的個人所得稅向負責人繳納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應當分別審批和支付。對于交易過程中的現金補充,國稅發〔2015〕41號明確規定,個人在非貨幣資金融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充的,應當將現金部分適當用于納稅;現金不夠支付的,可以分期支付;個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在分期繳納稅款期間取得現金收入的,應當將現金收入適當用于繳納未繳稅款。
根據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在查閱公司提供的銷售方案后,將批復A:王、高應分別向公司負責人B繳納稅款。如王多次納稅有困難,可適當確定分期付款方案,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當年(含)內分期付款,最多不超過5個陽歷。高的現金對價應適當用于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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