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深圳市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稅事項的通知
2019-11-05 17:31:47
深稅函〔2018〕238號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各派出機構、局內各單位:
為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管理,明確管理模式和崗位職責,統一和規范操作程序,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以下簡稱“第二稅務分局”)負責清分下發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數據。各主管征稅稅務機關負責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的管理。
二、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中國(深圳)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注冊,并在深圳市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貨物從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三、對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的零售出口貨物,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一般納稅人將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8欄“免稅銷售額”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中的“免稅項目—出口免稅”項下,小規模納稅人填報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13欄“出口免稅銷售額”項下。
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逾期未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五、第二稅務分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清分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將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的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數據于每年4月30日前下發至各主管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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