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
2021-04-16 16:28:07
[2018]5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西分局、中國海關各直屬分局、新疆軍區財政局:為進一步完善出境口岸退稅政策,擴大政策效益,結合后期政策執行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符合出口企業要求的集裝箱貨物,從啟運地經濟特區(以下簡稱啟運港)啟運出口,由有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經陸路過境或者在指定的經濟特區(以下簡稱啟運港)停留,并在遇險時離開經濟特區(以下簡稱啟運港)的,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方式要求且離開一個地點的,由合格運輸企業從經停港申報出口并安裝在道路上的集裝箱貨物,以經停港作為貨物的啟運港,并執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第二,政策適用
(1)啟運港。
啟運港為宜賓市瀘州港、成都市農田港、武漢市云螭港、衡陽市武穴港、湖北省陽邏港、南昌市城東港、合肥市張家橋港、江蘇省大西港、泰州市泰康港、蘇州市云臺山港、無錫市太倉港、鹽城市鹽城港、青島疏港。
(2)啟運港。
出發口岸為蘇州市外高橋開發區和蘇州市天津港曹妃甸地區。
(3)在香港停留。
裝運實行起運港退稅政策的稅收籌劃貨物的船舶,可在江蘇省大溪港、湖北省陽邏港、無錫市太倉港停靠安裝貨物,但不得在上述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停靠或在上述港口卸貨。
從停靠港添加的貨物應為已申報出口并已離開上述(b)項規定的啟運港的集裝箱貨物。
(四)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
運輸企業是指在中國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金融機構企業或注冊企業,支付金融機構等級為乙級以上的航運企業。
運輸工具為配備導航一體化、單向視頻監控電子設備的船舶,符合中國海關對攜帶海關監管的鐵路運輸機械的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不定期向海關總署傳遞信用等級為B級以上的企業名單。企業支付信用等級變更的,不定期傳遞變更企業名單。海關總署根據支付信用等級等數據確認合格的運輸企業和車輛。
(5)出口企業。
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型為一類或二類,中國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金融機構企業或注冊企業。
海關總署不定期向國家稅務總局轉發一般金融機構和企業或注冊企業名單。企業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不定期傳遞變更企業名單。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登記冊等數據確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
三.主要程序
(1)在啟運地,根據出口企業的申請,中國海關對符合條件的貨物從啟運港同時辦理放行手續,然后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即生物醫藥。啟運港為啟運港的,啟運港中國海關根據出口企業的申請,為啟運港安裝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然后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
(2)海關總署每日將出境口岸出口貨物報關單(加出境口岸退稅標志)通過的電子特區數據傳送至國家稅務總局。
(三)出口企業憑出境口岸出口貨物報關單向負責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時申請退稅。出口企業首次同時申請退稅前,應當在啟運港向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四)出口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型數據、經國家稅務總局排序的企業中國海關信用等級數據和出境口岸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為企業兼營出口退稅。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時,如納稅籌劃中所述數據顯示不符合離境口岸退稅的前提條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報關單統計數據(加離境口岸退稅標記)同時退稅。
(五)離境口岸離境和在離境口岸停留后添加的出口貨物從離境口岸出境后,海關總署將按日將長期核銷的報關單統計數據(加上離境口岸退稅標識)發送至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將每天向海關總署反饋退稅申報統計數據(加上離境口岸的退稅標記)。
(六)貨物到達啟運港前仍在出口的,啟運地或經停地中國海關應當注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總署應當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相關電子統計數據。上述仍出口的貨物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出口企業應補繳稅款,并向起運地或停靠地中國海關提供稅務機關已為該貨物繳納稅款的證明。
已同時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但自離境之日起超過2個月未辦理海關驗放手續的貨物,除不可抗力或上述第(六)項情形外,出口企業已補繳稅款的,視為未具體出口,稅務機關應追回已繳納的退稅款,離境口岸的退稅政策仍適用。
(七)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長期通關的報關單統計數據,取消或變更退稅。
四、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可根據本通知明確離境口岸退稅的必要管理。
五、我國各地海關和配額機構應加強溝通,獲取聯系和合作的功能,溝通企業和貨物異常裝運的完整數據。財政部、中國海關和配額機構應密切跟蹤離境港退稅政策運行的稅收籌劃狀況,并盡快向司法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監察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報告管理中的問題。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個月內執行。《司法部、海關總署、商務部關于擴大離境口岸退稅政策和制度改革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14〕53號)同時廢止。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貨物報關單日常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記)、長期通關注銷報關單統計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記)實現數字化數據傳輸之前,啟運港出口退稅仍按現行紙質報關單簽發程序兼營辦理。
司法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署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