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合理避稅方法」兩部門取消18項企業投資核準前置條件
2021-04-16 16:27:59
7日,記者從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院組織要求,今后企業投資項目審批不要以企業管理自主權為前提,取消18個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的前提條件。
兩個機構指出,企業投資項目,除涉及國家機構安全和生態環境、全省基本勞動格局、戰略自然資源開發和基本知情權的項目外,不得被企業違法違規規避。
同時,中央政府只從維護經濟發展安全、妥善利用海洋資源和自然資源、保護自然環境、改善基本格局、保障知情權、防止壟斷等“交易成本”方面對企業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批。外資項目要從市場準入、金融軟件工程等方面進行審批。項目的“外部性”前提,如市場前景、效益、民營企業、產品的新技術計劃等,由企業的獨立決策者自擔風險決定。項目核準行政機關不得干涉企業的投資自主權,不得將屬于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事項作為核準企業投資項目的前提條件。
18個被取消的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前置條件包括貸款承諾、投資意向、資金和金融機構證明、大股東融資承諾、初步設計調查報告審查意見、規劃方案審查意見等。
兩個機構的合理避稅方式具體。根據“未經授權,不得違法”的原則,項目審批行政機關不得將其他事項作為項目審批的前提條件,但立法和行政事務規則規定的除外。項目審批管理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將屬于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事項和細節作為項目申請報告的前提條件。在項目審批過程中,企業無權拒絕將屬于企業管理自主權的事項作為項目審批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