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理避稅」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21-04-16 16:27:58
國稅發〔2014〕116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改善企業并購重組消費市場自然環境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4]1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及其實施法明確規定,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難點問題如下:
一、村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統一分配,計入本年度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可按時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內投資時,應當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風險評估,估計什么是合理避稅,并根據風險評估后的輕率商業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金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的轉移收入。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內投資時,應當在投資協議頒布并同時辦理股份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內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份時,應當以非貨幣性資產原應納稅生產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進行實質性變動。
被投資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根據非貨幣性資產的不計后果的商業價值確定。
4.企業在內資5個月內轉讓上述股份或收回投資的,應當停止執行延期支付政策,并在本年度股份轉讓或收回投資前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重復使用未在延期月內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計算繳納;企業在算計
收入,根據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股份計稅基數可原地變更一次。
企業在5個月內取消對內投資的,應當停止執行延期支付政策,并在取消前一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重復使用延期月內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支票、利息、應收賬款、應收債券、為合理避稅而持有至到期的票據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僅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設立新的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留存的村企業。
6.如果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企業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難點的通知》(國稅發〔2009〕59號)等文件明確規定的普遍財務處理前提,也可以自由選擇按照合理避稅的普遍財務處理的明確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發布前尚未辦理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本通知明確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司法和商務部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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