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表決權行使方式及法律規定
2021-06-11 15:38:06
公司的一些重大決策,還是應該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當中的規定,依法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行使自己的表決權,表決同意以后,才可以正式實施。股東表決權是指股東基于股東地位享有的,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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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的表決權應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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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如果章程未規定,按股份比例確定。
公司章程規定有效,公司法修改后著重鼓勵意思自治。
《公司法》規定,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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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決權行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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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在議事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4、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
5、雙重多數標準通過。
在《破產法》中規定,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指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或2/3通過。既有人數的規定也有債權額的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另外一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種類的債權分組表決,如果該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那么決議通過。例如重整計劃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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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決權的排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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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的。
2、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該事項不享有表決權,由其他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上市公司的董事與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所涉及的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無關聯關系的董事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該決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的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數(即3人),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