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
2021-06-11 15:37:55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了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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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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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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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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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簡化辦稅程序,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就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關于同期資料準備及提供要求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依照規定需要準備主體文檔的企業集團,如果集團內企業分屬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可以選擇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時,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集團主動提供主體文檔情況后,可免于提供。
本公告所稱“主動提供”是指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前企業提供主體文檔的情形。如果集團內一家企業被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并已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不能免于提供主體文檔,但集團仍然可以選擇其他任一企業適用前款規定。
二、收到企業主動提供主體文檔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企業集團內各企業均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管轄的,收到主體文檔的主管稅務機關需層報至省稅務機關,由省稅務機關負責主體文檔管理,統一組織協調,按需求提供給集團內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使用。
(二)企業集團內各企業分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管轄的,收到主體文檔的主管稅務機關需層報至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主體文檔管理,統一組織協調,按需求提供給集團內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使用。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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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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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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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辦稅程序,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同期資料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以下簡稱《公告》),就主體文檔的簡并提供程序作出規定。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主體文檔簡并提供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按照《公告》要求,企業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簡并提供主體文檔:一是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中主體文檔的準備條件;二是集團內企業分屬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三是企業主動提供主體文檔。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所稱“主動提供”是指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前企業提供主體文檔的情形。
二、某企業集團符合簡并提供條件,如果集團內一家子公司被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并已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是否免于提供主體文檔?
“被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后提供主體文檔”不屬于《公告》所述的“主動提供”的情形,所以集團內其他企業不能免于提供主體文檔。但集團仍然可以選擇其他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適用簡并提供程序。
三、企業集團選擇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后,集團內其他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時應如何處理?
按照《公告》要求,其他企業只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集團已提供主體文檔的情況,包括提供時間及已接收主體文檔的稅務機關名稱等相關信息,即可免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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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企業主動提供的主體文檔,稅務機關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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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集團內各企業的屬地情況,稅務機關管理主體文檔的流程分兩種情況:
第一,企業集團內各企業均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管轄的,收到主體文檔的主管稅務機關需層報至省稅務機關,由省稅務機關負責主體文檔管理,統一組織協調,按需求提供給集團內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使用。
第二,企業集團內各企業分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管轄的,收到主體文檔的主管稅務機關需層報至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主體文檔管理,統一組織協調,按需求提供給集團內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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