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聚焦: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以在電子稅務局申請填報《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嗎
2021-06-11 15:37:24
1.納稅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后過了有效期,一直未去當地報驗,如何處理?未在當地報驗會有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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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后過了有效期,一直未去當地報驗,建議登錄電子稅務局做作廢處理,目前對于《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逾期未報驗沒有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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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在經營地進行反饋有沒有時間限制?《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延期辦理有沒有時間限制?是必須要在合同到期前還是可以合同到期之后一定時間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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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因此,《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應在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若涉及到合同延期的,建議在合同到期前辦理有效期延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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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以在電子稅務局申請填報《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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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可通過電子稅務局中“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資格信息報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模塊進行辦理,辦理手冊可以通過北京稅務微信公眾號進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