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權威解讀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2021-06-11 15:37:20
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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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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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二、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三、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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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告》明確了落實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稅務總局據此起草了政策宣傳問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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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次出臺的扶貧捐贈所得稅政策背景及意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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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要求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力量,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確保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做到脫真貧、真脫貧。在脫貧攻堅中,一些企業、社會組織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產業扶貧、公益扶貧等方式參與脫貧攻堅。企業對貧困地區進行大額捐贈,按照以往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其捐贈支出在當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結轉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過三年仍得不到全額扣除。為落實中央精準扶貧精神,切實減輕參與脫貧攻堅企業的稅收負擔,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脫貧攻堅事業,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扶貧辦研究出臺了扶貧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稅前據實扣除,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稅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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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在2019年度同時發生扶貧捐贈和其他公益性捐贈,如何進行稅前扣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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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按年度利潤總額的12%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公告》明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據實扣除。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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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通過哪些途徑進行扶貧捐贈可以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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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扶貧捐贈的公益性捐贈性質,為與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規定相銜接,《公告》明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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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獲知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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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由縣級以上政府的扶貧工作部門掌握。考慮到建檔立卡貧困村數量眾多,且實施動態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企業如有需要可向當地扶貧工作部門查閱或問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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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0年目標脫貧地區脫貧后,企業還可以適用扶貧捐贈所得稅政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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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時間安排到2020年,但為鞏固脫貧效果,《公告》將政策執行期限規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確,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后,企業發生的對上述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仍可繼續適用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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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能否享受扶貧捐贈支出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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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扶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扶貧捐贈支出在稅收上也實現了全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就能享受到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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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業2019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如何填報扶貧捐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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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匯算清繳開始前,稅務總局將統籌做好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修訂和納稅申報系統升級工作,擬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表中“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行次下單獨增列一行,作為扶貧捐贈支出據實扣除的填報行次,以方便企業自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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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19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能否適用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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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5年11月底,黨中央、國務院就做出了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提出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合力推進脫貧攻堅。因此,《公告》明確,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也可執行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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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業在2019年以前發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如何享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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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公告》規定企業的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慮到《公告》出臺于2019年4月2日,正處于2018年度的匯算清繳期。為讓企業盡快享受到政策紅利,同時減輕企業申報填寫負擔,對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可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實現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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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019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包括扶貧捐贈在內的各種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享受扶貧捐贈的稅前據實扣除政策時可如何進行實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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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結轉扣除期限內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本著有利于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考慮,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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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企業進行扶貧捐贈后在取得捐贈票據方面應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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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當向提供捐贈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憑證。
企業發生對“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支出時,應及時要求開具方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中注明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稱,并妥善保管該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