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事惠小編講講:企業所得稅減稅政策熱點問題
2021-06-11 15:36:26
一、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1、企業在2019年度同時發生扶貧捐贈和其他公益性捐贈,如何進行稅前扣除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按年度利潤總額的12%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據實扣除。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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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企業2019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當年度發生符合條件的扶貧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5萬元,發生符合條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2萬元。則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教育捐贈支出12萬元在扣除限額內,可以全額扣除;扶貧捐贈無須考慮稅前扣除限額,準予全額稅前據實扣除。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共計27萬元,均可在稅前全額扣除。
2、企業通過哪些途徑進行扶貧捐贈可以據實扣除?
答:考慮到扶貧捐贈的公益性捐贈性質,為與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規定相銜接,《公告》明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3、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能否享受扶貧捐贈支出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答: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扶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扶貧捐贈支出在稅收上也實現了全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就能享受到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4、企業2019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如何填報扶貧捐贈支出?
答: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匯算清繳開始前,稅務總局將統籌做好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修訂和納稅申報系統升級工作,擬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表中“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行次下單獨增列一行,作為扶貧捐贈支出據實扣除的填報行次,以方便企業自行申報。
5、企業進行扶貧捐贈后在取得捐贈票據方面應注意什么?
答:根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當向提供捐贈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憑證。
企業發生對“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支出時,應及時要求開具方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中注明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稱,并妥善保管該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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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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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下發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中規定的“小額零星業務”判斷標準是否有調整?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考慮到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3、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是按什么時點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判斷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進行判斷,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4、高新技術企業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是否可以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企業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可按照自身實際情況由納稅人從優選擇適用優惠稅率,但不得疊加享受。
5、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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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虧損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凈所得”征稅,只有盈利企業才會產生納稅義務。因此,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論是減低稅率政策還是減半征稅政策,都是盈利企業從中獲益。對于虧損的小型微利企業,當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其虧損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7、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針對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相應調整對應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如不涉及彌補虧損等事項,對當年的申報不產生影響。
8、“實際經營期”的起始時間如何計算?
答:企業實際經營期的起始時間應為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9、企業季度預繳時符合條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在年終匯算清繳時不符合條件,如何進行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10、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以及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