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孵化器企業經營困難,能否從5月起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2021-06-11 15:36:09
我公司是一家孵化器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月納稅。2019年6月被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享受孵化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條件。由于在孵對象的抵扣需求,2019年我公司一直就孵化服務收入繳納增值稅,并向在孵對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今年受疫情影響,我公司業務量大幅下降,經營較為困難,請問,我公司能否從2020年5月起享受孵化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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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以下稱120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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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可以在增值稅免稅、減稅項目執行期限內,按照納稅申報期選擇實際享受該項目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的起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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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上述規定,雖然你公司此前未享受120號文件規定的孵化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但可以在120號文件的執行期限內(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納稅申報期自行選擇享受這項免稅政策的起始時間,比如,自2020年5月1日起開始享受這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