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何時申報扣除?
2021-06-11 15:35:57
? ? 01、2020年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可以暫緩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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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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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何時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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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p>
?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 ?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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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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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扣除在此期間取得的營業外收入后的余額,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處理。籌辦期間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其發生額的60%計入籌辦費。如果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的營業外收入(包括政府補貼)超過籌辦費的,在企業進入正常生產經營后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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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中規定的“小額零星業務”判斷標準是否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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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考慮到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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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企業所得稅對公益性捐贈票據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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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2020年第27號)規定:“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频墓媸聵I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 ?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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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同時廢止。
? ?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規定執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