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注冊流程方法
2021-08-10 18:25:14
一、辦理流程
1、商標局向申請人發送《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時,附送《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
2、申請人申請分割的,應當按照《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中“備注”所提具體要求,在商標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寫并簽字蓋章。
3、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附送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15日內,將該申請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郵寄回商標局。不申請分割的,無需提交。
4、商標局對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
對符合要求的,將申請人的原注冊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請號,保留原申請日期,刊登初步審定公告;對擬駁回部分,保留原申請號,申請人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等后續程序繼續主張權利。
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駁回決定法定程序終結后,再對其中部分審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請人申請分割的,無需繳納費用。
二、填寫要求
1、申請人直接遞交的,在《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申請人章戳(簽字)”欄蓋章或簽字;委托代理機構遞交的,代理機構在該申請“代理機構章戳”欄蓋章,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在“代理人簽字”欄簽字。
2、以下情況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1)申請人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附送相關變更證明文件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2)代理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附送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理變更商標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關證明,通常為我局作出的該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三、注意事項
1、每件注冊申請只限分割一次,且僅適用于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予以駁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請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應當為商標局附送的該原件,且任何欄目內容不得涂改,否則,視為不同意分割。
3、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備注要求填寫《商標注冊申請分割申請》并簽章。未按要求填寫、簽章的,視為不同意分割。
4、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分割申請。期滿未提交的,視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請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1. 轉讓審查
(1)2015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對轉讓程序的修改:雙方申請、雙方辦理;針對雙方當事人。
(2)轉讓審查范圍:重點保障申請文件一致性。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真實性負責。便利化改革目的在于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
2.申請文件
(1)申請文件的完備性:申請書、雙方的代理委托書、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 (網上申請還需轉讓聲明,商標移轉屬于單方申請的例外) 。
(2)申請文件的規范性:申請書填寫內容完整,使用規定的格式、規范的中文即簡體漢字、代理人簽字、蓋章簽字完備,身份證明文件有效
(3)申請文件的形式一致性:申請書轉受讓人名稱印章與身份證明文件及代理委托書名稱印章一致、申請書代理組織名稱與印章一致與委托代理書一致、申請書填寫的轉讓商標與代理委托書內容一致;附送的其他文件如轉讓協議、公證書等內容應與轉讓申請書內容一致;商標移轉的申請書內容與附送的有關證明文件法律文書內容一致。
3.商標權利主體
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民法總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法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非法人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不同類型的權利主體,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規定不同,因此在處分其商標權利時,規定也不同。
4.商標權利有效性
涉及影響商標權利滅失的有關程序: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駁回(全駁)、駁回復審、異議(全部)不予注冊、不予注冊復審。
注冊商標:(商標局)無效宣告、(商標局)無效宣告復審、(商評委)無效宣告、撤銷(三年停止使用、通用名稱)、撤銷復審、超出有效期。
5.對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影響
轉讓程序是對商標權的一種處分程序,可能影響其他利益相關方。
①被許可人
②在先轉讓未被核準的受讓方
③已簽訂協議但未提交轉讓申請的受讓方
④對商標權屬的爭議方
⑤權利限制:法院查封、質押
6. 易導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審查
主要從公眾和社會角度出發,從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考量,該轉讓是否會導致混淆和不良影響。
對于雙方商標已經客觀事實上共存的,利害關系人認為轉讓商標系不當注冊,不必然導致認定轉讓會導致混淆;;
重點關注:一些有著重大影響、政治意義、涉及民族感情的商標;某些地名商標;企業名稱全稱商標
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87條規定的受讓人,可以適用此款。
7.其他審查問題
(1)關于注冊商標與注冊申請轉讓
已作出審查結論的注冊申請應參照注冊商標審查;同日注冊申請的轉讓應一并。
(2)關于注冊商標與注冊申請變更
注冊商標發放變更證明,注冊申請發放核準變更通知書(待核準注冊后注冊證為新名稱地址)。
(3)連續轉讓
應待第一步轉讓核準公告后,辦理第二步。
(4)撤回程序
原申請渠道與撤回申請提交渠道原則上一致
(5)關于提供公證文件的要求
不得強制要求提供公證的總體原則;公證文件對轉讓真實性、申請主體資格的強證作用;公證文件不能替代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