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馳名商標產品在使用他人商標時如何解決?
2021-08-05 16:39:33
記者近日從江蘇方面獲悉,一家酒業公司惹來侵權糾紛,而對于這個案件處理辦法卻有3種意見。江蘇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蘇某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白酒生產、加工、銷售。 1987年2月,該公司申請注冊的A商標獲得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商品上。A商標于2009年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0年9月,某工商局接到投訴,稱江蘇某公司在其生產的白酒瓶貼上使用“迎賓酒”字樣,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注冊號為第 105397號的迎賓商標系貴州迎賓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并使用的注冊商標。2010年5月,河南一經銷商與江蘇某公司商定,獨家經銷標注 A商標的“迎賓酒”,產品僅銷往河南省。江蘇某公司于2010年6月開始生產上述白酒,共生產兩批1萬箱,至被執法人員查處,兩批白酒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額5.8萬元。
對于本案應如何處理,辦案人員有3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江蘇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理由是: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要看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會對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在依法保護商標注冊人權利的同時,也要維護正當的公眾利益。A商標是使用在白酒上的馳名商標,在白酒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涉案白酒的瓶貼上使用“迎賓”字樣,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江蘇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江蘇某公司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侵權行為。
第三種意見認為,江蘇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理由是:江蘇某公司生產的標注A商標的“迎賓酒”,“迎賓酒”系商品的別名。商品別名的實質就是商標,所以江蘇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指的商標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