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冊公司資本不要隨便填,看完就知道了
2023-01-29 13:45:54
在2015年《公司法》修改后,對注冊資本實行改革,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這一改革取消了設立公司的門檻,讓許多創業者歡欣雀躍,自己再也不用為實繳資本擔憂了。然而,為了便于宣傳,展現公司實力雄厚,部分創業者在公司注冊時任意填寫一個完全超出自己實力的大數字認繳資本,給自己挖了一個巨大的坑!注冊資本真的不能隨便填!!!
小編要說的是不實繳不等于不用繳,認清這一點非常關鍵!
雖然,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交由公司發起人自主約定,但投資人是要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
我們時刻相信一點,天下是沒有免費的午餐的!仔細研讀公司法您會發現: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span>
也就是說,事實上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不是永久免除!
在公司發生債務危機時,公司和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已經認繳而尚沒有實際支付給公司那部分資金,以用于清償公司債務。股東的責任范圍仍然是其認繳的全部資本!
《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結以上內容無非就是一句話,股東未繳納的注冊資本實則與一般的債務并無區別,同樣也是公司債務!
所以,在注冊公司時,大家不要一味的為了顯示自己的實力而在注冊時過分追求金額的龐大!千萬不要隨便填注冊資本,你看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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