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結算后要不要免補稅?這些問題你需要清楚!
2022-05-09 17:35:44
企業經營過程中,要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企業應納稅款。那么,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如何才能做好免稅和繳稅的最終結算呢?這篇文章將帶你經歷這一切!
對于市場上的大部分企業來說,在經營期內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最終的匯算清繳,多退稅少繳稅。那么,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如何才能做好免稅和繳稅的最終結算呢?這就需要企業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應收賬款損失稅前扣除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除貸款債權以外的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扣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壞賬損失扣除:
……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并有確鑿證據證明其不能清償債務;
……
上述案例中,企業應收賬款逾期三年以上,法院無法催收,符合稅前扣除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壞賬損失符合扣除條件,并不是說可以稅前扣除,還需要符合扣除條件的相關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現將企業應收及預付賬款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資料和憑證如下:
(一)有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公告;
(3)屬于訴訟案件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法院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債務人歇業的,應當具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有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債務人人身死亡或者失蹤證明;
(六)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說明;
(七)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當有債務人受災情況的說明和放棄債權的聲明。
上述案例中,企業應收賬款逾期三年以上,發生的壞賬損失屬于訴訟案件。如果有法院判決,已經取得相應的稅前扣除憑證。
既然這個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符合稅法規定,有法定的稅前扣除憑證,為什么稅務局認為不能扣除,要求補稅和滯納金?
2、稅務局認為該筆壞賬損失不符合扣除條件,要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稅務局認為這筆壞賬損失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要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是合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實際發生并已進行會計處理的當年申報扣除。
也就是說,只有在會計上確認為損失,且稅法規定符合扣除條件,并取得相應的扣除憑證時,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才能在稅前扣除。
從這個角度來說,稅務局的要求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然后由于企業會計人員的疏忽,未能及時確認賬目中的壞賬損失,導致企業無法稅前扣除。有什么補救措施嗎?
有,當然有!
3、企業應該怎么做才能免于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知道r賬戶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三個必要條件
但是有些會計朋友會很困惑:公司在2016年末計提了壞賬準備,但是在會計上已經確認了壞賬損失。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會計中壞賬準備的計提遵循了會計質量信息要求的謹慎性原則,計提并不意味著壞賬損失會實際發生。
因此,確認壞賬損失的實際會計分錄應為核銷壞賬的分錄: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以上是對企業最終結算相關事項的說明。對于需要進行最終結算的企業來說,需要提前了解以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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