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有什么區別?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2022-05-06 17:13:38
在稅收方面,我們經常聽到“偷稅漏稅”的說法。那么,偷稅漏稅有什么區別呢?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這篇文章將帶你經歷這一切!
在稅收方面,我們經常聽到“偷稅漏稅”的說法。那么,偷稅漏稅有什么區別呢?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接下來,本文就帶你了解這一點!
一、偷稅罪和逃稅罪一樣嗎?
目前,我國偷稅罪已被偷稅罪所取代。一般來說,“偷”是指把屬于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在稅收問題上,應納稅款原本屬于納稅人的合法財產。偷稅的原因是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因此,偷稅漏稅不同于通常概念中的盜竊。新刑法采用了“偷稅”的表述。
偷稅罪由偷稅改為逃稅,偷稅改為逃稅,偷稅行為定義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這種籠統的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袖珍,會更有利于犯罪行為的認定。特別是“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后,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二、偷稅罪的刑罰適用原則
它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分層次處罰
根據盜竊快感數額的不同,本條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關:“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關: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級別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級量刑幅度內量刑,不能任意交叉,否則會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后果。
2、對自然人偷稅并處罰金
鑒于偷稅犯罪的貪婪性特點,該條規定,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級量刑幅度內,除免于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應當判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
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得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漏稅者鉆空子。
3、對單位犯偷稅罪采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實踐中,對單位處以罰款后,對單位的責任人員一般只判自由刑,而不同時處以罰款。這種做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4、對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并處罰
該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這一點。根據懲罰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而未被發現,或者雖被發現但未被處罰的,應當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犯罪數額累計計算,按照一罪并罰,不適用數罪并罰。
相反,如果行為人多次或一次受到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的處罰,其數額不應累計計算和處罰。
另外,舉報偷稅漏稅還會有獎勵!
獎勵舉報人的獎金,根據舉報案件追繳的稅款數額確定:
(一)追回稅款不足1萬元的,給予1000元以內的獎金;
(二)追繳稅款金額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不滿30000元的,獎勵金額為fr
(六)追回稅款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在追回稅款的10%以內給予適當獎勵,但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