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2)經營范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3)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所有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5年內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
(4)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風險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不得超過50人;個別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5)至少有3名具有2年以上風險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至少需要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金融行業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注冊行業公司,真的要三思而后行。